为进一步规范大兴安岭地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推进我区林业产业健康发展,促进我区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规定,参照《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林改规〔2023〕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林下经济工作实际,起草了《大兴安岭地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依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2018年修正本)》第十一条第二款“公开征求社会公正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本部门网站,以及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告。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确有特殊情况的,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之规定,我局于7月26日至8月8日期间,在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政府网站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期内未收到反馈意见。
特此说明。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8月9日
相关链接:地区林业和草原局公开征求《大兴安岭地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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