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对《大兴安岭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目的意义
为推进我区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深入落实《黑龙江省关于支持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惠企利民政策,为企业提供多元化知识产权金融支持,降低融资成本。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用补助,制定本办法。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对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取得银行贷款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知识产权评估费用给予单一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补助,超过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在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目前不在失信名单的企业;申请质押融资标的物应为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商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且法定有效期限到期日至少在质押期限到期日的两年以后;所质押的知识产权已应用到生产经营中,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较好市场潜力和良好经济效益;
四、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五、文件内容的重点、重要关键词的诠释、理解的难点、落实的措施要求
(一)适用范围及条件
1、在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目前不在失信名单的企业;
2、申请质押融资标的物应为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商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且法定有效期限到期日至少在质押期限到期日的两年以后;
3、所质押的知识产权已应用到生产经营中,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较好市场潜力和良好经济效益;
4、评估机构的选择,应由申请企业与银行机构协商一致;
5、所质押的知识产权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6、企业从银行机构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到账后,方可提出申请。
(二)补助金额
对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取得银行贷款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知识产权评估费用给予单一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补助,超过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资金来源及补助方式
1、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补助资金由各级政府负责,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
2、各级政府结合本地经济实际情况,设立固定金额的年度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补助企业按照“先到先得”原则,以正式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到账日先后顺序获得补助,当年专项资金发放完毕为止;
3、补助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由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四)企业申请补助需提交的材料
1、《大兴安岭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用补助申请表》;
2、拟质押的知识产权授权证书原件(现场查验)及复印件;
3、评估机构出具的知识产权评估费正式发票;
4、质押合同和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到账凭证;
5、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权登记证正本(现场查验)和复印件。
六、新旧政策对比,或与之前有关文件的关系(如果之前出过类似文件)
无
七、有关政策扶持、优惠或其他帮助
无
八、文件需要释明的其他内容
申报企业所提交的材料要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资金。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其今后申报知识产权奖补的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评估服务的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列入征信系统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九、解释机关及咨询电话
大兴安岭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157108。
制定机关名称(公章)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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