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推进我区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进一步推动《黑龙江省关于支持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的若干政策措施》在我区的落实,为企业提供多元化知识产权金融支持,降低融资成本。结合我区实际,经行署同意,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兴安岭地区行署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大兴安岭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2024年5月28日
大兴安岭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评估费用补助(暂行)办法
为推进我区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深入落实《黑龙江省关于支持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惠企利民政策,为企业提供多元化知识产权金融支持,降低融资成本。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用补助,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条件
(一)在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目前不在失信名单的企业;
(二)申请质押融资标的物应为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商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且法定有效期限到期日至少在质押期限到期日的两年以后;
(三)所质押的知识产权已应用到生产经营中,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较好市场潜力和良好经济效益;
(四)评估机构的选择,应由申请企业与银行机构协商一致;
(五)所质押的知识产权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六)企业从银行机构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到账后,方可提出申请。
二、补助金额
对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取得银行贷款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知识产权评估费用给予单一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补助,超过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资金来源及补助方式
(一)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补助资金由各级政府负责,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
(二)各级政府结合本地经济实际情况,设立固定金额的年度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补助企业按照“先到先得”原则,以正式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到账日先后顺序获得补助,当年专项资金发放完毕为止;
(三)补助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由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四、企业申请补助需提交的材料
(一)《大兴安岭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用补助申请表》;
(二)拟质押的知识产权授权证书原件(现场查验)及复印件;
(三)评估机构出具的知识产权评估费正式发票;
(四)质押合同和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到账凭证。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权登记证正本(现场查验)和复印件;
五、监督管理
(一)申报企业所提交的材料要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资金。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其今后申报知识产权奖补的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评估服务的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列入征信系统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大兴安岭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补助资金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分析和评价补助资金政策执行效果。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由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表:大兴安岭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用补助申请表
附表:
大兴安岭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评估费用补助申请表
申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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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名称、注册证书号、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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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的专利权信息 |
(专利号、类别、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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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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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声明 |
本单位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因虚报材料可能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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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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