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潭、侯某瓷2020年在福建省永泰县长庆镇下埔村承包了一片山场,为对山场林地进行清理,找到黄某某帮忙。黄某某在未取得野外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炼山”,导致山场突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接近3000亩。
经查,永泰县人民检察院以失火罪对黄某某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黄某某、侯某潭、侯某瓷3人共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民事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检方的建议,并于近日作出相应判决。
炼山突发大火
发生火灾的这片山场,原本种植的是桉树,后来被来自永泰的侯某潭、侯某瓷承包,准备进行更新造林。按照规划设计,要想种植新的树种,首先必须把山场原有的桉树砍光,之后再用火炼的方式清除山场杂草,这一环节也叫“炼山”,最后才能种植新的树种。
“炼山”环节的工作,由另外一人黄某某承接。黄某某按相关规定申请了野外用火许可证,在与林业站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确认审批手续通过后,就开始了“炼山”。
没想到,“炼山”过程中突发森林大火。经查,过火面积达2942.86亩,其中55.08亩生态林被烧毁,山场涉及5个行政村。
检方调查发现,黄某某虽然按规定申请了“炼山”,但并未收到野外用火许可证的相关书面材料。而且,山场里还有桉树没有砍伐干净,相关扑火人员和设备也没有配备足够,导致“炼山”时火势快速蔓延,酿成了重大森林火灾。
三人均被追责并赔偿17万元
检方表示,在上述案件中,黄某某应承担主要的责任。侯某潭、侯某瓷作为林场的实际经营者以及火炼工作的定作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尽到森林防火责任,也未向黄某某作出指示说明,提醒其做好森林防火的相关事宜,因此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近日,经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失火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同时,判处侯某潭、侯某瓷和黄某某三人共同支付生态修复费用78727元、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费用87211.41元以及鉴定费8000元,共计173938元。
为督促加强森林防灭火管理,堵塞野外用火安全隐患,随后,检方也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接到检察建议后,当地相关部门随即组建辖区专业扑火队,配足扑火设备,修订完善扑灭火预案,择优选聘了13名专职护林员。
信息来源:中国森林草原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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