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0-00037 | 发布机构: | 地区行署发改委 |
生成日期: | 2020-07-24 04:5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重点信息 | |
关键词: |
大兴安岭地区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规则建立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58号,扎实推进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我区建立了《大兴安岭地区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规则》,指导县区制定和调整农业用水价格。
《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规则》明确了农业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制定和调整农业供水价格应当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逐步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同时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因素,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适当高于其他用水类型。
《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规则》还要求制定和调整农业供水价格要充分利用节水改造腾出空间,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供水工程各环节价格,并适时调整。农业供水价格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强的地区,农业供水价格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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