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19-00016 | 发布机构: | 行署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9-02-02 12:0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重点信息 | |
关键词: |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承接、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大署〔2018〕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地林直有关单位:
按照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18年省政府令第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18年省政府令第6号)要求,地本级开展了第十轮、第十一轮行署行政权力事项清理工作,经行署林管局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审定,承接行政权力事项60项(其中:直接承接权力事项21项,承接后纳入原有权力事项39项);取消行政权力事项33项(其中:直接取消行政权力事项19项,取消权力事项子项9项,按上级文件取消5项);调整行政权力事项1项。
二、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承接、取消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认真制定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调整层级和承接的权力事项,各地要依法规范行使行为,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加快推进配套措施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行政权力承接到位。
附件:1.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2.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3.根据上级文件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4.调整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2018年12月17日
点击下载附件:十轮、十一轮权力清单清理汇总表.xls
信息来源:大兴安岭机构编制网
转载时间:2019-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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