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0-00011 | 发布机构: | 地区林业和草原局 |
生成日期: | 2020-09-11 06:1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重点信息 | |
关键词: |
大兴安岭地区林业和草原局抽查事项清单
检查单位:大兴安岭行署林业和草原局(232700)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检查对象类型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备注 | |
野生动植物管理监督检查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野生植物审批的检查 | 细类 | 取得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野生植物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市、县级林草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3号)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野生植物审批 | ||
植物新品种管理的监督检查 | 林业植物新品种侵权和假冒的检查 | 细类 | 对使用林业植物新品种的单位和个人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林业植物新品种侵权和假冒 | ||
对森林公园的经营与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 大类 | ||||||||||
对森林公园的经营与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 森林公园 内非法采石、采砂等破坏景观或者环境活动的专项检查 | 细类 |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 《黑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森林公园 内非法采石、采砂等破坏景观或者环境活动 | ||
对森林公园的经营与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 森林公园日常管理工作的检查 | 细类 |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 《黑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三条、二十九条 | 森林公园日常管理工作 | ||
对森林公园的经营与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 森林公园建设内容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专项检查 | 细类 |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 《黑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建设内容是否符合总体规划 | ||
自然保护地管理的监督检查 | 对各类自然保护区内日常管理进行检查 | 细类 | 各类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四条 | 对各类自然保护区内日常管理 | ||
自然保护地管理的监督检查 | 对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状况进行检查 | 细类 | 国际重要湿地管理机构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 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状况 | ||
自然保护地管理的监督检查 | 对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 细类 | 国际重要湿地管理机构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省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 ||
自然保护地管理的监督检查 | 征占用湿地项目检查 | 细类 | 取得征占用湿地项目许可的单位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 征占用湿地项目 | ||
自然保护地管理的监督检查 | 地质公园日常管理工作的检查 | 细类 |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原地质矿产部1995年第21号令第六条 | 地质公园日常管理工作 | ||
自然保护地管理的监督检查 | 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现状进行监督检查 | 细类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 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现状进行监督检查 | ||
森林资源管理的监督检查 | 大类 | ||||||||||
森林资源管理的监督检查 | 林木采伐许可证行政许可事项检查 | 细类 | 全省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有林行业、企事业及其他组织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有林行业等 |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 采伐设计与现地核实、申请、许可材料档案等 | ||
森林资源管理的监督检查 | 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的检查 | 细类 | 取得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市、县级林草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 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许可 | ||
森林资源管理的监督检查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的检查 | 细类 | 取得临时占用林地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市、县级林草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
森林资源管理的监督检查 | 项目使用林地的位置面积等的检查 | 细类 | 取得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事项的单位和个人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等 | 项目使用林地的位置面积等 | ||
植物及产品检疫 | 省际间植物及产品调运检疫的检查 | 细类 | 取得省际间植物及产品调运检疫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市、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行使)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五条 | 省际间植物及产品调运检疫 | ||
植物及产品检疫 | 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审批的检查 | 细类 | 取得森林植物产地检疫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市、县级林草主管部门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 | 森林植物产地检疫 | ||
植物及产品检疫 | 森林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检疫审批的检查 | 细类 | 取得森林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检疫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市、县级林草主管部门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 | 森林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检疫 | ||
草原保护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草原征用使用许可事项的检查 | 细类 | 取得对草原征用使用许可事项的单位和个人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六条、《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第十四条、《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 对草原征用使用许可事项 | ||
草原保护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细类 | 全省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六条、《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第三条、第十四条 | 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
草原保护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临时征用使用草原许可(包含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检查 | 细类 | 取得临时征用使用草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市、县级林草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条;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第十九条;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 | 临时征用使用草原许可(包含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 | ||
林木(草种)种子管理监督检查 | 大类 | ||||||||||
林木(草种)种子管理监督检查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种子专用、苗木专用、延续变更、损坏、遗失补发)的检查 | 细类 | 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市、县级林草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
林木(草种)种子管理监督检查 | 良种基地生产、管理和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检查 | 细类 | 林木良种基地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良种基地生产、管理和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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