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1-00017 | 发布机构: | 地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大兴安岭地区图书馆理事会章程(修订案)
第一章 举办单位
第一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出本单位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本单位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四)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
(五)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六)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七)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八)监督本单位运行;
(九)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十)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事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十一)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二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咨询机构和执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
第三条 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举办方代表1名:由举办单位委派;
(二)本馆代表2名:本馆馆长1名(当然理事)、辅导部主任1名(理事会办公室设在辅导部);
(三)社会各方代表4名:地区财政局、地区人社局、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代表各1名,由各部门委派产生;服务对象1名,在自愿报名或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由举办单位向社会公开聘选。
理事会成员经举办单位审核聘任。
第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出本单位章程的修改建议;
(二)提出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建议;
(三)提出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建议;
(四)提出本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建议;
(五)提出本单位内部主要管理制度及修改建议;
(六)提出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建议;
(七)监督管理层执行本单位决策机构的决议;
(八)对管理层工作报告提出建议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九)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十)对其他重大事项提出建议。
第二节 理事
第五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七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对管理层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图书馆章程或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接受本单位邀请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九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其产生方式为:由举办单位任命;副理事长1名,由举办单位任命。
第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管理层的落实馆务会决议情况;
(五)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理事会决策,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汇报本单位运行管理状况,接受理事会监督;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报告;
(三)组织拟订或建议修改本单位用人规模、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和本单位章程;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涉及重大事项的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如下:
(一)审议业务发展规划;
(二)审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审议机构设置方案;
(四)审议重大财务事项;
(五)审议章程修改。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管理层
第二十二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举办单位和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馆长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
第四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举办单位,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大兴安岭地区图书馆 大兴安岭地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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