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1-00017 发布机构: 地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 2021-04-23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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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图书馆理事会章程(修订案)

发布时间:2021-04-23 09:22:19 【字体:

第一章  举办单位

第一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出本单位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本单位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四)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

(五)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六)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七)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八)监督本单位运行;

(九)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十)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事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十一)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二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咨询机构和执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

第三条  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举办方代表1名:由举办单位委派;

(二)本馆代表2名:本馆馆长1名(当然理事)、辅导部主任1名(理事会办公室设在辅导部);

(三)社会各方代表4名:地区财政局、地区人社局、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代表各1名,由各部门委派产生;服务对象1名,在自愿报名或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由举办单位向社会公开聘选。

理事会成员经举办单位审核聘任。

第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出本单位章程的修改建议;

(二)提出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建议;

(三)提出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建议;

(四)提出本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建议;

(五)提出本单位内部主要管理制度及修改建议;

(六)提出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建议;

(七)监督管理层执行本单位决策机构的决议;

(八)对管理层工作报告提出建议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九)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十)对其他重大事项提出建议。

第二节  理事

第五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七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对管理层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图书馆章程或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接受本单位邀请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九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其产生方式为:由举办单位任命;副理事长1名,由举办单位任命。

第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管理层的落实馆务会决议情况;

(五)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理事会决策,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汇报本单位运行管理状况,接受理事会监督;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报告;

(三)组织拟订或建议修改本单位用人规模、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和本单位章程;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涉及重大事项的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如下:

(一)审议业务发展规划;

审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审议机构设置方案;

审议重大财务事项;

审议章程修改。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管理层

第二十二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举办单位和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馆长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

第四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举办单位,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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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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