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12-01007 | 发布机构: | |
发布日期: | 2012-07-0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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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取消13项涉企行政事业收费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近日,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收费的通知》(黑财综〔2012〕6号),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13项我省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分别是:交通运输部门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机动车驾驶员教练标志牌;交通建设费;国土部门的土地证书年度确认登记费;公安部门的城镇治安看护费;消防安全培训费;民政部门的标准门牌工本费;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电工与电力承装施工单位培训费;工商部门的《贷款抵押登记证》工本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运行牌照(使用注册登记证费和发行费);新闻出版部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房产档案出证费(房产产权、产籍证明和咨询服务费);卫生部门的各级医院评审费。
我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结合《收费许可证》年审、换证及各专项检查,对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取消收费进行落实、检查,确保国家经济政策落实到位,促进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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