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12-01009 | 发布机构: | |
发布日期: | 2012-07-0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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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型企业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三年的扶持优惠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其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印发通知,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到的部门分别为:
1、工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3、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
4、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5、质监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6、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
7、国土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8、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9、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10、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
11、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12、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
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收费。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要求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本规定,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对不按规定落实免征优惠政策的部门和单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给予处罚。
附表: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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