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12-01028 | 发布机构: | |
发布日期: | 2012-08-1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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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学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
关于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学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3]32号 2003年5月6日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学生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请示》(黑教财函[2003]29号)收悉。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0年高等教育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0]教电1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费的实际执行情况,为进一步规范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学费管理,经研究,现对我省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费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5000/元每生每年,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为7500元/每生每年。各学校可以根据专业及生源等具体情况在上述学费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上下浮动,上浮幅度最高为20%,下浮幅度最低为30%。
(二)初中考取的学生收费标准不超过5000元/每生每年。
(三)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推拿保健专业学生收费标准不超过6500元/每生每年。
二、高等学校可按照以上原则提出本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的具体收费标准,在执行前的15个工作日内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并要向社会公示。同一学校的同一专业且同一年级的学生,必须实行同一收费标准。
三、收取学费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过去有关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费的规定,一律废止,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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