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12-01032 | 发布机构: | |
发布日期: | 2012-08-1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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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
关于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教联[2006] 29号 2006年7月13日
各市(行署)、县(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有关企业教育处(局):
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对公办普通高中招收“三限生”的政策要求,结合我省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如下。
一、“三限生”的具体内涵
(一)限录取分数。各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必须依据当年本地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确定择校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不得降分录取。
(二)限招生人数。各校必须在保证统招计划人数逐年增加的前提下安排择校生计划,但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人数的30%。
(三)限收费标准。择校生的收费标准,每人每学年最多不超过7000元。
各地招收择校生的人数比例与收费标准,由当地教育部门会同物价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二、各级地方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高中阶段教育的投入力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同时,要制定相关政策,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三、严禁各地、各学校擅自扩大择校生招生比例,降低录取分数线,超过最高限额或在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收取其他费用。
四、企办高中面向社会招收的择校生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06年秋季新学期招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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