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2-00086 | 发布机构: | 地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2-08-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助企纾困 |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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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署生态环境局:减免罚清单案例解读
2021年3月23日,我局对加格达奇区七彩阳光健身中心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单位洗浴用锅炉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煤炭),我局进行了现场取证,制作了勘察笔录和询问笔录,履行局内审批程序,于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送达;2021年4月19日经地区生态环境局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于2021年4月2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提起听证;2021年4月2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8月10日我局下达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2022年1月28日向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提起非诉强制执行;2022年2月16日,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组织了听证会,听证笔录中表现出了我局行政处罚存在的相关问题,主要是听证告知不合规定,听证会后我局现场听取了加区法院听证主持人的意见;2022年2月25日,我局向加区法院提出了撤回非诉强制执行申请,同日加区法院出具行政裁定书,准许我局撤回执行申请,我局将重新履行行政处罚程序,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该项案件。
为了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们将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2月28日当事人提交的减免处罚申请,提出由于店里空间小,无法安装电锅炉;已经建设除尘设备,一备一用;受疫情影响生意惨淡,并承诺今后不在犯该项错误。3月8日当事人提交的减免处罚申请,提出由于店里空间小,无法安装电锅炉;已经建设除尘设备,一备一用;受疫情影响生意惨淡,并承诺今后不在犯该项错误。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第十四项规定“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经认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一是初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当场改正;二是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2021年3月23日我局对该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企业并未及时整改,在2021年6月20日我局再次对该企业检查时,该企业仍未按照规定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煤炭),不符合免于行政处罚的规定。《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第一条“排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五条“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等规定,2021年3月23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下达后,当事人陈诉、申辩当时购买不到生物质颗粒,后期提供了生物质颗粒厂家的相关证明,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书面守法承诺,于2120年6月下旬后就彻底进行了整改,基本符合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最终,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裁定基准确定罚款金额2.3万元,并经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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