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19-04130 | 发布机构: | 地区行署住建局 |
发布日期: | 2019-04-1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助企纾困 |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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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署住建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行署住建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大署建发〔2019〕28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
现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黑建法〔2019〕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按照文件要求,贯彻落实。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住建局
2019年4月10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
黑建法[2019] 1号
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38号)要求,省住建厅对有关证明事项予以取消。我厅将于近日在“黑龙江建设网”予以公布。
附件: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内容如下)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26日
附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
1 |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证明 |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 《关于加强建筑业行政许可管理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的通知》(黑建建〔2014〕11号)附件一:施工许可证申报材料第十四项黑龙江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证明。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许可证发放管理的通知》(黑建建[2018]3号):“三、加强沟通协调。新开工项目在收到人社部门出具的足额缴纳证明后,按规定发放施工许可证。” | 住建部门 | 1.书面承诺 2.部门之间数据共享 | |
2 | 异地工作证明或异地户籍证明 | 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黑建金〔2013〕9号)第十六条:“异地购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及异地工作证明或异地户籍证明。” | 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不再需要申请人提供 |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的无设定依据的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取消依据 | 索要 单位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1 |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 | 工程施工单位参与工程招投标 |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黑人社发[2012]70号):“六、加强监管,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施工单位参与工程招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 | 住建部门 | 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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