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0-05637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0-09-14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涉企政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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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商务系统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14 09:34:57 【字体:


 

 

 

 

 

 

 

大商务字202041号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商务系统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按照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全省商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黑商函﹝2020﹞591号)要求,通过地区商务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制定下发此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商务局

                                                               2020年911

 

 

 

 

大兴安岭地区商务系统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大署﹝2019﹞10号)决策部署,提高商务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效率和执行力,根据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全省商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黑商函﹝2020﹞591号),结合大兴安岭地区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全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在“黑龙江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中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随机抽查清单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遵循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文明执法、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大兴安岭地区商务局市场秩序科、内贸科、外贸科及相关职能室,负责地本级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建立和动态调整。地区商务局市场秩序科负责与“黑龙江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数据的对接,组织并协助相关职能科室具体开展抽查活动。

第五条 承担行政监管检查事项的职能(室)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主体,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依据职责具体实施本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及指导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开展本业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六条 结合大兴安岭地区商务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按程序批准后公布。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检查事项,一律不得纳入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政府职能转变等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进入名录库的检查对象信息,应当包括检查对象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必要内容。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商务系统监管范围之内的市场主体和产品、项目、行为等全部纳入名录库,确保不遗漏;严禁将不在监管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和产品、项目、行为等列入名录库,确保不越位。 并按照“谁管辖、谁维护”的原则,在抽查系统中对检查对象名录实行动态维护,确保全面、准确。

第八条 进入名录库的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应当包括执法检查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业务专长、执法证号等必要内容。要规范名录库人员的推荐、审核程序,确保执法检查人员业务熟练,有效履职,并根据工作、职能调整对执法人员库实施动态维护。

第九条 地区商务局市场秩序科组织各职能科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及监管实际,制定年度随机抽查计划,按程序报批后发布并实施。按照行署要求,积极组织或参与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年度发起或参与的联合抽查计划。年度计划要对检查内容实行全覆盖,应当包括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抽查的内容和时间、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公示、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等。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提前编制,于每年的 1 月份发布,可根据工作实际年中动态调整。

第十条 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应当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对于低风险检查对象和守信市场主体,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高风险检查对象和失信市场主体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原则上同一市场主体在一年内被抽中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次数不超过2次(含2次)。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和被投诉举报较多、检查中问题多发、列入信用黑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以及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相应增加抽查概率,不受比例和频次限制。

第十一条 除年度抽查计划中明确的抽查任务外,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临时抽查检查。临时抽查检查任务参考年度抽查计划任务执行,执行情况在抽查系统中予以记录并公示。

第十二条 抽查可以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察、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第十三条 采取实地检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应随机选派,每次选定的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对象执法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查人员名单等必要事项。工作人员和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要依法回避。

第十四条 抽查工作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需记录在案。检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检查报告呈报单位领导。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置,其中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确保对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处置到位。

第十七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按要求在抽查任务完成后 20 个工作日内,由检查人员将抽查结果录入“黑龙江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并按要求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实现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推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落到实处,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依法不予公开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定向通报。

第十八条 对于执法检查人员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随机抽查事项以公开发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准。超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不得以调研、核查、调查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二十条 对群众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以及上级部门有特别规定,需要实施专项检查或者拉网式检查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所需费用由实施随机抽查的主体按规定列支,不得向抽查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可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可按照本细则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对本地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做出细化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发布之后,上级部门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事项另有不同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商务局                                                                2020年91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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