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000-0000 | 发布机构: | 行林办秘书科 |
发布日期: | 2017-08-03 | 废止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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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区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附件.xls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做好2017年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以及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决定开展2017年度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区农民负担工作实际,行署决定开展全区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对乱收费乱摊派突出问题的重点治理情况。
一是检查面向村级组织乱收费和乱摊派问题。检查各县(区)在开展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工作中,向村级组织摊派、集资或者要求村级配套;政府应承担和配套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人员费用等转由村级组织承担,特别是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费由村级支付和由农民承担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组织违规向村级组织收费、报销相关费用,或以各种形式要求村级组织提供捐款、会费、赞助等;有关部门以村级治安综合治理和卫生环境综合治理等名义要求村级组织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活动;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超限额、乡镇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的代订代扣行为;有关部门以培训名义向村级组织收取费用等。同时,治理村级组织用罚款和违规收取押金、违约金等方式管理村务行为。二是面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收费问题。全面检查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强制要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购买教辅材料问题;强制要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统一订阅课外读物问题;学校统一组织学生利用假期补课收费问题;强制要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购买保险问题;收取学生饮用水费问题;按学期收取伙食费等问题。要求和变相要求村级组织为学校提供校舍修缮费和取暖费问题;要求村组织捐款、捐物和赞助费等费用。三是其他行业性乱收费及搭车收费问题。主要检查村委会办公室用电、村级组织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用电是否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价格〔2013〕277号)文件规定,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收取。检查计划生育领域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不规范,或以各种名义收取计生调查费、押金、以及强制服务、办证搭车收费;农民建房是否收取除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以外,另收取其他费用;农机购置补贴发放中搭车收费、强制服务收费;农民办理婚姻登记重点检查除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的其他费用;殡葬服务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违规收费以及捆绑、强制服务收费等。
(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情况。
一是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主要检查一事一议制度是否健全,议事项目是否符合规定范围,筹资筹劳程序是否规范,标准是否控制在限额之内,开展议事是否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等。二是公益事业项目资金情况。重点检查全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政策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等违规问题。
(三)支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情况。
一是检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各级截留、借用、挪用村级保障经费等违纪行为,集中查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以借款名义变相侵害村级组织利益的行为,并按政策规定予以纠正。二是检查各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玉米生产者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补贴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户,严厉查处各环节出现截留、挤占、挪用、滞拨各种惠农强农补贴等问题,专项治理在发放补贴补助资金中“搭车”收费或配售商品等问题。
(四)减轻农民负担制度执行情况。
一是重点检查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落实情况,严禁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二是检查涉农收费和价格 “公示制”落实情况,把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公示范围。三是检查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落实情况,严禁账外订阅报刊。四是检查农民负担案(事)件 “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严厉查处加重农民负担案件。五是检查涉及农民负担政策文件会签、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执行情况,确保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
二、检查时间和方式
全区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工作从7月初开始至10月底结束,采取自查、督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
(一)县级自查。7月15日至8月31日为县(区)自查阶段。各地要采取明察暗访、召开群众座谈会、走访农户和查阅账目等方式,逐个乡镇开展农民负担检查,县(区)自查面要达到100%。
(二)地级督查。9月1日至9月30日为地区督查阶段,地区在县(区)自查的基础上,对所属县(区)开展农民负担督导检查,检查面要达到县(区)的50%以上。
(三)省级抽查。10月份为省级抽查阶段。省里在地区督导检查后,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将组成检查组,对各地农民负担开展执法检查情况,特别是对群众反映问题比较多或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把减负工作作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根本措施,进一步完善减负工作领导机制,全面落实地方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认真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坚持实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继续保持减轻农民负担的高压态势。要健全并发挥地方各级减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作用,稳定和加强各级减负工作机构和队伍,保证工作经费,确保农民负担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各地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强化责任落实 。
各地、各部门要层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照省里要求集中人力和时间,通过明查暗访,对本地区农民负担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清理,按时完成减轻农民负担的自查及督查工作。坚决防止和纠正检查工作走过场、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行为,对自查督查不认真、查处整改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群体性恶性事件的,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
(三)坚持查处结合。
要加大对涉及农民利益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向农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违规违纪收取的各种款项,坚决予以退还;对擅自出台、设立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收费项目、建设项目,坚决予以撤销;严格实行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或影响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的相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检查中发现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要通报全区。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9月1日前以书面及电子版的形式将自查情况和相关报表报送行署农委法规科。联系人:韩玉辉,电话:0457-2126117,电子邮箱:dxalnw@126.com。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1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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