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2-00065 | 发布机构: |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2-10-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其它信息 |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现行时效 |
关于直接适用省人社厅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公告
省人社厅已经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我区直接适用省人社厅已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不再另行制定相应行政裁量权基准,特此公告。
附件:黑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试行).docx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试行)
序号 |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 依据 | 细化、量化标准 | ||||||||
1 |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处罚幅度 | 第一阶次: 较轻违法 | 骗取金额30000元以下的,责令退回骗取金额,处骗取金额2倍罚款。 | |||||||||
第二阶次: 一般违法 | 骗取金额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责令退回骗取金额,处骗取金额3倍罚款。 | ||||||||||
第三阶次: 较重违法 | 骗取金额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责令退回骗取金额,处骗取金额4倍罚款。 | ||||||||||
第四阶次: 严重违法 | 骗取金额100000元以上的,责令退回骗取金额,处骗取金额5倍罚款。 | ||||||||||
不予行政处罚条件 | 当事人初次违反本规定,骗取金额30000元以下,且主动全部退回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间全部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没有造成基金损失的,不予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 依据 | 细化、量化标准 | ||||||||
2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处罚幅度 | 第一阶次: 较轻违法 | 骗取金额30000元以下的,责令退回骗取金额,处骗取金额2倍罚款。 | |||||||||
第二阶次: 一般违法 | 骗取金额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责令退回骗取金额,处骗取金额3倍罚款。 | ||||||||||
第三阶次: 较重违法 | 骗取金额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责令退回骗取金额,处骗取金额4倍罚款。 | ||||||||||
第四阶次: 严重违法 | 骗取金额100000元以上的,责令退回骗取金额,处骗取金额5倍罚款。 | ||||||||||
不予行政处罚条件 | 当事人初次违反本规定,骗取金额30000元以下,且主动全部退回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间全部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没有造成基金损失的,不予处罚。 |
注:本标准中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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