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2-00104 | 发布机构: | 地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2-10-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其它信息 |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行署生态环境局:听证通知书
听证申请人:王艳慧
王艳慧在经营场所内贮存废旧铅酸蓄电瓶16.84吨。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上述违法事实,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在接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地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就王艳慧贮存废旧铅酸蓄电瓶一案举行听证会。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听证事由
王艳慧贮存废旧铅酸蓄电瓶案件进行听证。
二、听证日期、时间、地点
日期:2022年11月11日(星期五)
时间:上午9∶00(8:30-9:00签到)
地点: 地区生态环境局5楼会议室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
听证主持人:闫绿光
听证员:唐朔、王振友
记录员:刘海园
四、听证流程
(一)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二)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
(三)案件调查人员对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的疑义进行解答。
(四)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最后陈述。
(五)征求听证人员意见,形成本次听证结果。
(六)听证会结束后,听证参加人员核对笔录并签字。
五、申请人的权利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在听证会召开2天前向我局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六、注意事项
(一)请申请人届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二)如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参加听证,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三)请准时参加听证,逾期不到场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四)听证会期间要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拍照;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中途退场。
七、本听证通知书同时在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网站同步公布
八、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朝阳路435号
联系电话:0457-6101704。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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