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000-0000 | 发布机构: | 物价局 |
发布日期: | 2017-08-29 | 废止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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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2017〕32号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厅《关于调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申请》(黑卫医函〔2017〕90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主体和收费对象。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向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收取考试费。
二、收费标准
(一)综合笔试考试费:医师资格考试120元/人(包括4个考试单元),助理医师资格考试70元/人(包括2个考试单元)。
(二)实践技能考试费:临床类、公共卫生类、口腔类、中医类150元/人。
三、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向我省卫生计生部门收取的医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按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的考务费标准,由我省卫生计生部门向考生收取考试费时一并收取。
四、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应按规定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职能需要统筹安排。
五、收费单位要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7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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