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000-0000 | 发布机构: | 物价局 |
发布日期: | 2017-08-2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其它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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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2017〕24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函》(黑人社函〔2017〕121号)收悉。为保证我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
省级鉴定300元/人次;市(地)级鉴定260元/人次。有争议的疑难劳动能力鉴定:省级鉴定400元/人次;市(地)级鉴定360元/人次。
(二)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省级鉴定260元/人次;市(地)级鉴定220元/人次。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省、市(地)劳动能力鉴定主管部门向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收取。
三、收费单位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劳动能力鉴定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根据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部门予以核拨。
五、收费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此批复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2年6月30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7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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