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000-0000 发布机构: 物价局
发布日期: 2017-08-29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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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IC卡健康证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7-08-29 10:08:32 【字体: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IC卡健康证

    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

     

    黑价行函〔20174

     

    省卫计委:

    你委《关于补发IC卡健康证收费有关事宜的函》(黑卫规财函〔2017105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综〔201739号)规定,自201741日起取消卫生计生部门收取的预防性体检费,我局同时废止了《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食品及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628号)。依据《黑龙江省定价目录》,我局不再制定补发IC卡健康证工本费标准,由补发单位根据成本情况自主制定。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7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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