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000-0000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发布日期: | 2017-08-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其它信息 |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城市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及分类施保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城市低保工作,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城市贫困居民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区范围内城市低保对象。
第三条 分类管理
城市低保对象,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一)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75周岁以上的老人;
(三)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重病重残人员;
第四条 分类审核
加强城市低保工作动态管理。实行一月一走访,一季一复查,半年一核查,一年一审核的制度,做好分类施保人员的跟踪调查和审核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第五条 分类保障
1、“三无人员”在全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3元。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75周岁以上的老人,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
3、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元。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重病重残人员,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大兴安岭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