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000-0000 | 发布机构: | 物价局 |
发布日期: | 2017-11-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其它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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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
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黑价经〔2017〕142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组织实施。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清洁供暖重要性的认识,按照《意见》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各地要按照国家要求,严格执行“煤改气”价格政策,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陆上管道天然气供农村“煤改气”采暖用气门站价格,按居民用气价格执行,供城镇“煤改气”采暖用气门站价格,按现行价格执行。居民“煤改气”采暖用气销售价格,按居民价格执行。对“煤改电”采暖用电价格,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清洁供暖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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