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000-0000 | 发布机构: | 物价局 |
发布日期: | 2017-11-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其它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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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降低部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降低部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黑价联〔2017〕43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降低政府性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结合我省水资源费征收实际,决定降低部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取用地表水中的“水力发电”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具体标准由现行0.01元/千瓦时调整为大中型水力发电企业0.005元/千瓦时、小型水力发电企业0.001元/千瓦时,其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仍按《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5〕72号)规定执行。
二、各级价格、财政、水利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水资源费征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征收标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水利厅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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