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000-0000 | 发布机构: | 物价局 |
发布日期: | 2017-11-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其它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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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峰谷分时电价适用范围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
峰谷分时电价适用范围的通知
黑价格〔2017〕130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42号),切实减轻企业用电负担,现对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中的商品销售(包括商场、商店、超市、书店、服装家具店、医药店、加油加气站、物资供销、商贸市场、批发市场、电子商务等)、经营服务(包括酒店、宾馆、招待所、旅社、疗养院、培训中心、餐饮、娱乐、洗浴、美容美发、洗衣洗染、照相、健身、浴室、按摩院、停车场、修理修配、打字复印、广告服务、旅游、中介服务等)、仓储、冷链物流的冷库、铁路、学校、部队、机关、医院用电,由用户自愿选择是否实行峰谷分时电价。上述电力用户每年可选择一次是否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二、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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