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000-0000 | 发布机构: | 物价局 |
发布日期: | 2017-11-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其它信息 |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水利厅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建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水利厅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关于建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绩效评价机制的通知
黑价联〔2017〕41号
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局、农业委员会,省垦区、森工物价局、水务局、农业局,绥芬河市、抚远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局、农业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要求,结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58号),为扎实推进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确保完成各项改革任务,现就建立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及重点任务分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各市(地)、省垦区、森工,绥芬河市、抚远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二、评价内容与指标
按照黑政办发〔2016〕58号明确的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目标和任务要求,评价内容分为工作开展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有关指标的分值和评价标准将根据改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工作评价着重对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加强信息报送和宣传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共设置5项细化评价指标;任务评价围绕改革实施范围及夯实改革基础、水价形成机制和奖补机制等改革重点任务进行评价,共设置14项细化评价指标。具体评价指标详见附表。
三、评价方法与程序
(一)评价方法。评价工作采取自评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评价程序。评价采取以下步骤:
1.各地自评。各市(地)、省垦区、森工,绥芬河市、抚远市对照本办法设置的评价指标,总结评价期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推进和任务完成情况,对市(地)本级及所辖县(市、区)进行自评打分,于次年 1 月 10 日前将自评结果和评价依据(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上报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四部门”)
2.初步评议。四部门结合日常督导检查情况,召开联席会议对自评结果进行初步评议。
3.抽查评价。四部门组成联合评价小组,按照一定比例确定抽查市(地)及所辖县(市、区),进行实地评价。
4.综合评定。四部门对初评结果和抽查评价结果进行审议,对照评价指标打分并确定等级。
5.发文公布。评价结果于次年3月底前由四部门联合发文公布。
(三)评价等次确定。本评价采用标准分制(标准分=实际得分÷各地最高分×100),满分为100分。评价结果分为4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评价结果应用
(一)本评价结果逐步纳入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二)本评价结果作为省级安排资金绩效因素,与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千亿斤粮食田间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等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分配挂钩。
附件:黑龙江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表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 龙 江 省 水 利 厅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2017年9月6日
附件
黑龙江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表
评价类别 |
评价指标 |
分值 |
2017年度评价标准 |
评价得分 |
工作评价 (20分) |
1.市(地)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及履职情况 |
4 |
1.2016年底前建立得2分,2017年6月底前建立得1分; 2.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推进改革工作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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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地)改革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及工作开展情况 |
6 |
1.2017年10月底前建立得4分; 2.检查考评工作开展到位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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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或方案 |
5 |
1.2016年11月底前出台得2分,2017年6月底前出台得1分;2.根据部门职能分工细化年度改革任务得1分;3.将改革实施面积细化分解到具体地块或罐区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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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
3 |
1.及时报送半年和全年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年度实施计划得2分; 2.做好简报、典型经验交流等其他信息报送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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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
2 |
舆论宣传工作得力,各方反映良好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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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评价 (80分) |
6.全市(地)实际改革实施面积占年度计划实施面积的比例(%) |
4 |
全市(地)实际改革实施面积占年度计划实施面积的比例达到100%得4分,低于50%得0分,50%-100%按比例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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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全市(地)累计完成改革任务的有效灌溉面积占应完成面积的比例(%) |
10 |
全市(地)累计完成改革任务的有效灌溉面积占应完成面积的比例达到100%得10分,其他按比例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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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配备完善供水计量设施 |
8 |
改革实施范围农业用水计量经济适用,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全部实现斗口以下计量得8分,未全部实现的按斗口及以下计量面积占实施范围的比例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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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立健全农业水权制度 |
6 |
1.对改革实施区域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得3分;2.制定农业水权分配工作方案得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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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明确工程管护责任 |
3 |
1.农田水利工程及设施产权清晰得1分;2.管护主体责任落实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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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健全末级渠系管理组织 |
2 |
改革实施区域末级渠系管理组织覆盖率达到100%得2分,低于50%得0分,50%-100%按比例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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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农业水费实收率 |
3 |
改革实施区域水费实收率不低于95%得3分,85%-95%得2分,75%-85%得1分,75%以下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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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水田推广水稻节水灌溉、旱田推广喷灌、滴灌等节水技术 |
4 |
节水技术推广面积占年度计划的比例达到100%得4分,低于50%得0分,50%-100%按比例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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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建立健全农业水价相关管理办法 |
5 |
农业水价成本监审和价格核定有相应管理办法或文件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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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合理测算并制定农业水价 |
13 |
1.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成本监审并合理测算改革实施区域农业水价得3分; 2.合理制定改革实施区域农业水价调整计划得4分; 3.改革实施区域末级渠系已明确农业水价达到运行维护成本实施计划得2分; 4.改革实施区域末级渠系已明确农业水价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实施计划得面积(协商定价除外)比例达到100%得2分,低于50%得0分,50%-100%按比例得分; 5.农民水费负担合理、用户接受度高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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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
2 |
出台并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得2分,其中出台制度得1分,改革实施区域落实制度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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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出台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 |
6 |
2017年底前出台精准补贴办法得4分,出台节水奖励办法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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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落实精准补贴资金 |
10 |
实际落实精准补贴资金占改革实施区域需要落实资金的比例达到100%得10分,低于50%得0分,50%-100%按比例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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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落实节水奖励资金 |
4 |
落实节水奖励资金占改革实施区域需要落实资金的比例达到100%得4分,低于50%得0分,50%-100%按比例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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