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000-0000 | 发布机构: | 物价局 |
发布日期: | 2017-08-2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其它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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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和等级考核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和等级考核
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2017〕29号
黑龙江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你委《关于调整2017年导游资格考试考务费用许可的函》(黑旅函〔2017〕130号)收悉。我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已执行多年,随着运营成本的不断增加,现行收费标准已经不能保障考试正常运行。依据《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中文、外语导游均为每人次225元(含导游业务、政策与法规、全国导游基础知识、黑龙江省导游基础知识、现场模拟口试5科,每科45元)。已有中文导游资格证而单独加试外语的,考试费标准为每人次45元。
(二)导游人员中级、高级等级考核考试费收费标准:中文导游为每人次68元(含导游知识专题、汉语言文学知识2科,每科34元);外语导游为每人次68元(含导游知识专题、外语2科,每科34元)。
上述收费标准包括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机试费”等费用。
二、国家旅游局向我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收取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考务费,按国家旅游局以正式文件向社会公布的收费标准,由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向考生收取考试费时代国家一并收取。
三、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和等级考核考试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批复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和等级考核考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6〕40号)同时废止。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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