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000-0000 发布机构: 物价局
发布日期: 2017-08-29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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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7-08-29 10:16:36 【字体: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201718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核定职业病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函》(黑卫规财函〔2017117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主体和收费对象。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部门依法对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过程、结论等存在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向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收取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二、收费标准。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部门进行的首次鉴定3000/例;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进行的再次鉴定4000/例。

三、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四、职业病诊断鉴定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根据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五、收费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20630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7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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