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000-0000 | 发布机构: | 物价局 |
发布日期: | 2017-08-2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其它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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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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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2017〕20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户籍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黑公函〔2017〕5号)收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0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关于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黑财综〔2012〕187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工本费为每本7元;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为每证3元。
二、收费单位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22年6月30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两个月重新申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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