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000-0000 | 发布机构: | 物价局 |
发布日期: | 2017-08-2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其它信息 |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关于降低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降低大工业、
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价格〔2017〕74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的通知》(黑财综〔2017〕45号)要求,现就电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5月1日起,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标准由0.05分/千瓦时降低为0.03分/千瓦时。
二、全省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2分。
三、省电力公司对农电单位(含农垦、森工、小农场)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趸售电价和对监狱、戒毒系统所属供电单位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同步降低0.02分。
四、本次电价调整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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