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000-0000 | 发布机构: | 物价局 |
发布日期: | 2017-11-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其它信息 |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降低工商业电价和提高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降低工商业电价
和提高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的通知
黑价格〔2017〕126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合理调整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98号)、《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52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黑财综〔2017〕37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和提高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原执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自2017年1月1日起大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7分。全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自2017年1月1日起每千瓦时降低1.31分,自2017年7月1日起每千瓦时再降低1.83分;省电力公司对农电单位(含农垦、森工、小农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趸售电价和对监狱、戒毒系统所属供电单位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同步降低。
二、自2017年7月1日起,提高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提高0.17分,调整后的我省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74元(含税,含脱硫、脱硝、除尘加价)。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机组)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17分同步调整。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附件:黑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6日
附件
黑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
电度电价 |
基本电价 | ||||||
1千伏以下 |
1-10千伏 |
20千伏 |
35-66千伏 |
110-220 千伏以下 |
220千伏 及以上 |
最大需量 元/千瓦·月 |
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安·月 | |
一、居民生活用电 |
0.510 |
0.500 |
0.500 |
0.490 |
|
|
|
|
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
0.8349 |
0.8249 |
0.8229 |
0.8149 |
|
|
|
|
三、大工业用电 |
|
0.5858 |
0.5828 |
0.5708 |
0.5608 |
0.5508 |
33 |
22 |
其中:电石、电解烧碱、 合成氨、电炉黄磷 生产用电 |
|
0.5758 |
0.5728 |
0.5608 |
|
|
33 |
22 |
四、农业生产用电 |
0.489 |
0.479 |
0.477 |
0.469 |
|
|
|
|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3分。 2.对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上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1.7分(农网还贷资金)执行;对抗灾救灾及农业生产中的排灌用电,按上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44分;除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用电外,均含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3分。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其他各类用电1.9分。 5.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