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19-04442 发布机构: 地区行署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07-1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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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9-07-11 15:33:48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按照《黑龙江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黑教联〔2019〕21号)要求,集中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包括老城区及棚户区改造、新区开发,下同)专项治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考察黑龙江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办好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治理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和我省城市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改造配套规划建设幼儿园有关规定。

三、工作任务

(一)摸底排查(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各县(市、区)政府牵头,住建、教育、自然资源等部门积极协调配合,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针对规划不到位、配建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等问题,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

   (二)全面整改(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从实际出发,认真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原则逐一进行整改。对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在 2019 年 6 月底前完成;对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在 2019 年 9 月底前完成;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在 2019 年 12 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 年 12 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各县(市、区)根据整改完成情况及时更新台账信息,逐项逐园销帐。

 1.严格依标规划城镇小区幼儿园。对已建成、正在建设的城镇小区未规划幼儿园或规划幼儿园不足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建设幼儿园有关规定,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要明确责任主体,责令开发商限期整改,确保能够在合适的地点建成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

 2. 严格依标配建城镇小区幼儿园。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列入首期建设的,发改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未按规划标准配建的,自然资源部门要责令其通过补建、扩建方式解决;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自然资源部门要在开工放线阶段及时进行纠正;对不按图纸施工,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达不到幼儿园使用要求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3.确保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如期移交。已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已经建成但未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的,限期办理移交手续;对已挪作他用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4.严格规范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使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程序做好需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并结合实际合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

5.加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审批。对于城镇小区已经建设形成,小区内已举办有民办幼儿园的,由辖区政府采取逐步回购方式予以回购,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通过各级政府补贴等政策导向,将其发展为普惠性幼儿园,确保引导学前公共教育资源向公益性和普惠性方向发展。同时,依据国家、省对申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拟定申请手续和审查、审批流程,严格办学许可审批,坚持“不达标,不批准”的原则,对整改后仍不具备办学资质的民办教育机构,坚决不予以批准。同时,协调、配合质监、卫生、消防和公安等部门,积极支持、引导民办幼儿园办理相关手续和合格证书,促使其依法办学、规范运行。对没有取得办学许可和没有进行法人登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依法及时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

    四、组织保障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全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行署教育局局长黄桂林   为总召集人,地区教育局副局长王臣、行署住建局副局长蔡长录为召集人,行署发改委正调研员吴凤香、地委编办副主任沙秀森、行署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刘文强、行署民政局副局长兰勋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地区教育局、行署住建局。地、县(市、区)政府承担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县(市、区)参照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明确责任分工。建立联审联管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参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环节的工作;发改部门参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程序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由机构编制部门和民政部门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三)强化保障。健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和治理结果。畅通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对没有依规依标配建并移交幼儿园,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不足或配套建设幼儿园资源流失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瞒报漏报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

地区教育局2120076    dxaljyj8405@163.com

 行署住建局2124708    dxaljs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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