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2-000231 | 发布机构: | 地区行署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11-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署办规〔2022〕23号 | 主题分类: | 地区规范性文件 |
关键词: | 污染天气 ,应急预案 | ||
内容概述: | 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推进美丽兴安建设。 | ||
时效: | 现行有效 |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重污染天气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现将《大兴安岭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2022年第21次行署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2年11月16日
大兴安岭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推进美丽兴安建设。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实现依法治污、精准治污、科学治污,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精细化应急管理水平,最大限度降低大气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原有预案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制定《大兴安岭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2013〕504号)《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政规〔2018〕2号)《黑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黑政规〔2018〕1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36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区域内,需要由行署负责协调的大面积和持续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此预案不适用于沙尘天气,对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大兴安岭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空气质量监测预测和大气污染源监控,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尽可能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在行署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大气污染程度和控制分区,行署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响应。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4)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行署、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5)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大兴安岭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的专项应急预案。各县(市、区)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地区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专项预案(实施方案)与本预案共同构成大兴安岭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各责任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明确重点企业停产、限产名录,并报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预案(实施方案),并报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企业要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操作方案),通过工信、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核定和专家(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工信等部门专家)评审后,在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大兴安岭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图详见附件1。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大兴安岭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或即将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即转为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地区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指挥。
总 指 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行署副专员
副总指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林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行署副秘书长
地区生态环境局局长
地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下设应急专家组、预测预报组、应急处置组、防灭火组、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由地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主任,分管局领导兼任副主任。
地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地区有关大气重污染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要求。
(2)负责与国家、省和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沟通信息。
(3)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实施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4)负责组建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预测预报组、应急处置组、防灭火组、监督检查组、宣传报道组,指导地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5)负责预警通知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预警批准后及时通知各成员单位,汇总、整理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
(6)提供预警发布通告和配合宣传。预警批准后及时为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提供预警通告,配合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7)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分析和总结。
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地委宣传部、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地区教育局、地区公安局、地区财政局、地区生态环境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区交通运输局、地区农业农村局、地区商务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区应急管理局、地区消防救援支队、地区森林消防支队、地区气象局、地区通信管理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组成。成员单位可根据处置需要适时调整。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当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在重污染天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证信息通畅,实现信息共享,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在本预案发布15个工作日内报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需要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支援时,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做好支援工作。
2.2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地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新闻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2)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县(市、区)做好不同预警等级下的能源保障工作。
(3)地区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教育系统应急实施方案,指导各县(市、区)做好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工作。及时汇总各县(市、区)中小学校停课等措施落实情况,并向地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导重污染天气下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工业企业落实限停产措施。在预警期间,按照不同预警等级通知并督导重点行业中的重点工业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减排措施。
(5)地区公安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预案,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会同地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时的社会治安工作。及时汇总高速道路受影响情况及执法监督情况,并向地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地区财政局:负责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建设,以及设备维护、监督检查、应急物资储备等必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地级资金保障。
(7)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地区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空气质量监测,会同地区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限产、停产的工业企业名单;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县(市、区)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工作;及时汇总各县(市、区)、地区各部门相关工作情况,并向地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8)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和道路扬尘控制应急实施方案;督促各县(市、区)强化建筑施工扬尘、渣土运输处置扬尘和露天烧烤的监管,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各县(市、区)强化建筑工地管理、渣土运输处置以及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的情况,并向地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9)地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运力保障措施,引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施工扬尘治理,督查国省干线两侧公路用地内露天焚烧。
(10)地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预警期间,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全区秸秆禁烧专项检查,落实秸秆禁烧责任。
(11)地区商务局:会同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加强对加油站、储油库的油气回收设施的监督检查。
(12)地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重点污染企业临时停产、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同地区公安局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13)地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城乡火情引发的重污染天气扑灭火处置。
(14)地区森林消防支队:负责森林、草原火情引发的重污染天气扑灭火处置。
(15)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期间,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商品煤和成品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16)地区气象局:负责全区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地区生态环境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7)地区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配合地委宣传部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等信息发布工作。
(18)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负责扑灭森林、草原火灾;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点烧森林、草原防火隔离带计划组织点烧,严控点烧规模、区域和时间。降低因森林、草原火灾、点烧防火隔离带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污染及影响。
(19)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构建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组织本辖区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总体要求和地区行业主管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要求,明确各方面责任任务,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落实各项应急管控措施。
2.3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参照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
2.4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工作组
2.4.1应急专家组
地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应急专家组。由地区生态环境局、地区气象局、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地区应急管理局(包含:地区消防救援支队、地区森林消防支队)、地区公安局(包含:地区交警支队)、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空气污染控制、监测、气象预测、危险化学品管制、应急救援领域专家组成。其职责:
(1)负责重污染天气成因及应对方法的科学研究,分析、研判主要污染源和大气污染情况;
(2)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预测结果和天气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和判断,向指挥部提出可能或已经发生的空气重污染事件的严重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以及发展趋势,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3)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理方案,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和总结评估等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编写空气重污染事件分析总结报告;
(5)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6)地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2预测预报组
地区气象局牵头组建预测预报组。由地区气象局、地区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驻大兴安岭地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地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其职责:
(1)负责全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
(2)组织有关专家及时研判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
(3)开展预报工作,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4)地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3应急处置组
地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应急处置组。由地区生态环境局、地区气象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地区应急管理局(包含:地区消防救援支队、地区森林消防支队)、地区公安局(包含:地区交警支队)、地区教育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区林业和草原局、地区交通运输局、林业集团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等部门组成。其职责:
(1)根据指挥部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以减少或消除大气环境污染因素;
(2)严防因大气环境污染引发的次生灾害;
(3)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4防灭火组
地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防灭火组。由地区应急管理局、地区消防救援支队、地区森林消防支队、地区公安局、地区林业和草原局、地区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及林业集团公司森林防火办等相关处室组成。其职责:
(1)负责预防和扑灭森林、草原、城乡火灾;
(2)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点烧森林、草原防火隔离带计划组织点烧,严控点烧规模、区域和时间;
(3)降低因火灾、点烧防火隔离带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污染及影响;
(4)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5督导检查组
地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督导检查组。由地区生态环境局、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地区公安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区交通运输局、林业集团公司等相关部门组成。其职责:
(1)督导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履行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责及应急响应情况;
(2)向地区应急指挥部反馈相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责任单位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3)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6宣传报道组
地委宣传部牵头组建宣传报道组。由地委宣传部、地区生态环境局、地区通信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组成。其职责:
(1)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及处置新闻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2)负责与有关部门、单位就不实信息炒作进行协商解决,以及涉外相关信息发布;
(3)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监测
地区生态环境局、地区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气象观测数据收集处理、现状及趋势评价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地区应急指挥部,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3.1.2 预报
预测预报组依托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及地区气象局发布的天气预报资料,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充分结合本地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测预报。重污染天气发生后,密切跟踪空气污染变化趋势,加密分析研判频次,及时报告预测预报结果。
3.1.3 会商
监测预报组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接到省相关部门对我区将出现极端气象条件或重污染天气提示,或本地区相关部门预测未来1-2天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和AQI达到中、重度污染程度时,预测预报组应及时发起会商,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预测预报组制作《重污染天气会商结果表》,并提交至地区应急指挥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1次,应急专家组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有关规定,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重污染天气预警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将我区重污染天气划分3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2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时间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如遇特殊情况未能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严重污染级别,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2)预警信息内容
主要包括:未来时段城市气象条件变化趋势、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和地点、AQI指数范围、首要污染物、空气质量级别、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措施等。
(3)预警发布程序及方式
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后,预测预报组应及时发起会商,根据现状分析、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及时将重污染天气会商结果报地区应急指挥部,经批准后,由地区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
黄色、橙色预警的发布由地区应急指挥部副指挥批准,同时向地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红色预警的发布由总指挥或总指挥授权副总指挥批准。
预警信息经批准发布后,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预警信息,地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在接到预警信息通知后60 分钟内,向省生态环境厅、地委办政务值班室、行署办政务值班室报送预警信息,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发布。
(4)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因气象条件变化,当监测预报组预测或监测环境空气质量不符合已发布的预警等级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黄色预警不含降级),参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指数(AQI)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以保持响应措施的稳定。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
(5)预警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AQI≤150),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解除预警。预警解除信息由各县(市、区)政府发布。
3.2.3预警措施
针对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预警措施包括:
(1)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各类媒体和微博客户端、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2)针对不同人群提出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3)应急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大气重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
(4)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5)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3.2.4 区域应急联动
各县(市、区)应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收到省发布的区域应急联动预警启动信息时,或预测本行政辖区内多个连片城镇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且未达区域预警启动条件时,地区指挥部办公室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通报预警信息,相关县(市、区)应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4 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
4.1.1 应急响应分级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
4.1.2 应急响应启动
4.1.2.1 应急响应启动的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化应急启动管理与地县(市、区)两级应急启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适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
4.1.2.2 县(市、区)级应急响应启动的适用条件
当县(市、区)内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
4.1.2.3地级应急响应启动的适用条件
(1)当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地区指挥部与相关县(市、区)同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
(2)当发生较大范围的火灾、火情引发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
(3)当发生重污染天气并引发次生灾害或较大社会舆情时。
4.1.2.4省级应急响应启动的适用条件
当发布跨省、地市行政区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依据《黑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报省指挥部,由省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预案,地区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省指挥部统一指挥和部署,并启动应急响应预案。
4.1.2.5 应急响应启动的程序及要求
根据AQI预测结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由地区指挥部依据响应等级启动应急响应,地区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实施方案中设定的应急响应措施。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发布指令后,要立即组织开展应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及时向地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机动车限行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公安部门的具体通知执行。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教育部门的具体通知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应急响应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并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街道(乡镇)和所属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并进行督导检查。
4.2 指挥与协调
地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根据分级响应的原则确定现场负责人如下:重度污染事件现场负责人为副总指挥,应急处置的协调工作由应急处置组负责实施。严重污染和极重污染事件现场负责人为总指挥,应急处置的协调工作由副总指挥和督导检查组负责实施。
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及时向地区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指挥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各县(市、区)制定详尽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确定不同级别的现场负责人,指挥调度应急响应。根据事件的大小和发展态势,明确应急指挥、应急协调、应急行动、扩大应急等响应程序。
4.3 应急监测
各县(市、区)政府应明确应急状态下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按当地政府要求,根据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职责开展监测。
4.4 应急响应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和监测信息确定首要污染物,应针对不同类型首要污染物的特征,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对因沙尘暴、臭氧等气态污染物特殊气候或原因引发的空气重污染,及时发布健康防护提示。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性的采取一种或多种措施进行应急响应,在保障城镇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更加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实施高级别应急响应,并明确启动响应的时间、范围、通知方式、监督内容等。各级响应时,燃煤机组和燃煤锅炉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单位要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稳定达标排放,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4.4.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时,全社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10%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减少开窗通风时间,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的要做好防护措施。
②建议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⑤减少或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应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⑦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④各类工地采取停工或其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列入《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相应的减排措施。
②加大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企业煤、渣、焦、砂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的执法检查频次。
③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
④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及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中断施工的工程外,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1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⑤提升对燃放烟花爆竹、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的查处力度;提升对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路检路查力度。
⑥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延长1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⑦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市区内上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驶出工地措施。
⑧开展全区秸秆禁烧专项检查;加大对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树枝树叶及其他废弃物执法检查频次;组织开展对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
⑨加大对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的查处力度。
⑩在各类媒体适时播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4.4.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Ⅱ级响应时,全社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15%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减少开窗通风时间,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做好防护措施。
②建议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应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可采取弹性教学。
⑤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⑦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④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列入《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相应的减排措施。
②加大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企业煤、渣、焦、砂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的执法检查频次。
③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
④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及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中断施工的工程外,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⑤提升对燃放烟花爆竹、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的查处力度;提升对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路检路查力度。
⑥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延长2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⑦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市区内上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驶出工地措施。
⑧开展全区秸秆禁烧专项检查;加大对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树枝树叶及其他废弃物执法检查频次;组织开展对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驶出工地措施。
⑨增加白天公交运力。
⑩加大对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的查处力度。
⑪在各类媒体适时播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跟踪报道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
4.4.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Ⅰ级响应时,全社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应留在室内,不要进行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做好防护措施。
②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可采取弹性教学,必要时停课,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到停课不停学。
⑤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⑦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④各类工地采取停工或其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⑤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列入《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相应的减排措施。
②加大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企业煤、渣、焦、砂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的执法检查频次。
③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
④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及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中断施工的工程外,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3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⑤提升对燃放烟花爆竹、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的查处力度;提升对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路检路查力度。
⑥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延长2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2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⑦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市区内上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驶出工地措施。
⑧开展全地区秸秆禁烧专项检查;加大对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树枝树叶及其他废弃物执法检查频次;组织开展对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
⑨增加日间公交运力,发车时间提前1小时,收车时间延长1小时。
⑩在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气象条件下,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⑪加大对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的查处力度。
⑫在各类媒体适时播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跟踪专题报道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
4.5 补充说明
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结合实际不断完善自身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响应操作方案),增强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政府组织火电、水泥、危险废物处置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的应急减排措施,应进行现场核定和专家评审。
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城区周边进口警力部署,设置限行提示标志,提示、劝返限行车辆;在城区内通过电子警察和现场检查,严格依法处罚违反限行规定的机动车;对本地车辆在受限时间内驶入城区的,按照驶入劝导告知停驶、二次核查确认驶出、三次依法处罚的方式严格管理。
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非本地车辆(如有特殊需要也可实施限行)除外。
当紧急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施工工地和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
4.6 信息公开
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宣传部门应及时组织各类媒体发布预警启动、升级、降级、解除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生态环境部门要向社会实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气象部门要向社会及时公布气象条件变化情况。
4.7 应急响应措施执行情况反馈与监督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在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明确应急措施执行的程序和方式,尤其是明确启动应急响应的时间、范围、通知方式等,并明确监督应急响应措施实施的部门和内容。
应急响应期间,各成员单位应于每日15时前向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遇重大紧急事项随时报告。因生产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采取规定应急响应措施的单位,应于当日15时前书面报请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
举报受理部门要加强值班,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依法对被举报的违规工地、企业、车辆等进行查处。督导考核组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未按要求采取措施的单位及责任人,督导考核组要予以通报,并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4.8 应急响应终止
全区各级政府应当在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明确应急终止的条件、程序。应急终止后,应通知相关部门,完成应急处理情况的上报与发布,并继续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方案。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地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终止应急响应,地区生态环境局和地区气象局继续跟踪监测。地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于应急终止次日11时前向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处理情况。
5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当次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测研判情况、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预警效果以及应急预案的完备性、科学性、实用性等进行总结和评估,总结经验,查找分析问题,持续改进不足,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
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10日内,督导检查组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措施落实以及应急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总结报告。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向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对成员单位的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调整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
各县(市、区)政府于每年5月份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一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年度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应在5月底前函告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地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机构负责人应由属地政府或部门的分管领导担任,负责指挥、部署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
6.2 制度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行分级备案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及地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者实施方案,报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相关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应在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每年定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
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于每年5月份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一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年度评估,评估结果应在5月底前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年度评估结果,应急预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9月20日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6.3 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各级管理职能部门预算。
6.4 人员保障
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协助开展评估。地区生态环境局和地区气象局要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队伍建设,加强培训,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人员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及时传达预警指令,组织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按时报告工作进展。
6.5 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6.6预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各级政府应加快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测预报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完善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级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
6.7 医疗卫生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6.8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应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建立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各成员单位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信息通畅。
7 预案管理
7.1预案宣传
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7.2预案培训
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7.3预案演练
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
7.4预案修订
本预案修订工作由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本预案至少每3年修订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案修订:
(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大兴安岭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署办规〔2019〕11号)同时废止。
8 附则
1.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
2.本预案所称AQI指数(空气质量指数),是指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3.本预案所称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
文件下载地址:大兴安岭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doc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111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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