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2-000232 | 发布机构: | 地区行署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11-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署办规〔2022〕24号 | 主题分类: | 地区规范性文件 |
关键词: | 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 ||
内容概述: |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推进美丽兴安建设。 | ||
时效: | 现行有效 |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大兴安岭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衔接工作。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2年11月16日
大兴安岭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推进美丽兴安建设。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应急预案实施中的职责,切实做好全区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和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及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按照突发事件分类管理体制,本预案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与辐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大兴安岭地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兴安岭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江河湖泊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预案体系
行署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本预案为行署专项应急预案,各县(市、区)政府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与本预案相衔接。
1.5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先期处置,部门联动、社会动员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 指挥部组成
当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成立大兴安岭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地区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行署副专员
副总指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林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行署副秘书长
地区生态环境局局长
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地委宣传部、行署办公室、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区教育局、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地区公安局、地区民政局、地区财政局、地区生态环境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区自然资源局、地区交通运输局、地区水务局、地区水文水资源中心、地区农业农村局、地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地区应急管理局、行署外事办、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区林业和草原局、地区气象局、地区消防救援支队、地区森林消防支队、地区通信管理办公室、国网大兴安岭供电公司、加格达奇车务段、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县(市、区)政府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2.1.2 成员单位职责
(1)地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控,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2)行署办公室:负责向省政府总值班室和地区领导报送事件相关信息。
(3)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区环境应急救援所需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工作。
(4)地区教育局:负责全区中小学校的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紧急避险和疏散工作。
(5)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和重点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应急产业发展;参与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6)地区公安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刑事犯罪人员依法进行立案侦查,参与危险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现场指挥部要求,对事件现场和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组织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负责对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协助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对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
(7)地区民政局:负责协调各地殡仪服务机构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8)地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地级经费保障。
(9)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制定、修订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初判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根据地区指挥部部署,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监测、调查处理和环境损害评估等工作;参与组织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规定报告和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库,为合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10)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供水、排水、市容环卫等市政设施损坏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建筑工地泥浆、粉尘等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协调应急处置所需要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建设。
(11)地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地质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展应急测绘。
(12)地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健全道路应急运输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公路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参与有关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
(13)地区水务局:配合做好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利用现有蓄水工程合理调度引水、配水工作。
(14)地区水文水资源中心:负责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中水利、水文等信息数据的采集和提供工作。
(15)地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的调查和评估工作,开展农业生态环境修复。
(16)地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文旅产业造成影响的调查和评估工作;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发布预警信息,做好相关舆论宣传工作。
(17)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18)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中省直有关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过程中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次生环境污染的调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消防救援、森林消防等队伍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配置救援力量,调配应急物资装备;负责通报地震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震情和灾情情况。
(19)行署外事办:负责协调有国际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相关事宜。
(20)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对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协助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21)地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依照《森林法》,对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行政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22)地区气象局:负责监测预报预警事发地及周边的天气情况,及时提供受污染区域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测信息。
(23)地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城乡火情救援。
(24)地区森林消防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森林、草原火情救援。
(25)国网大兴安岭供电公司:负责局部切断电源、提供临时供电或发电,保障应急现场电力供应。
(26)地区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27)加格达奇车务段:负责应急物资与人员的输送工作。
(28)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负责处置在林业局、林场、管护区等范围内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突发的环境事件,参与并组织管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9)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并定期修订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调查和监管,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环境风险防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和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区域人员撤离和人员安置;组织、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做好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在地区指挥部的领导下,承担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具体工作任务。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地区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职责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1.3 地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日常管理和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协调、信息沟通和督办落实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地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生态环境局分管同志担任。其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行署和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省、地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3)拟订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
(4)综合协调全区各级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
(5)受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传达指挥部及上级部门指令;
(6)负责与国家、省、地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
(7)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8)落实地区指挥部的决定事项。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2.1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
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地区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导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由指挥部副总指挥任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事发现场的应急协调与指挥。
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立污染处置、医疗救援、应急保障、新闻宣传等现场应急工作组,各负其责展开现场应急工作。
2.2.2 现场应急工作组职责
(1)污染处置组
地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污染处置组。由地区生态环境局、地区应急管理局、地区公安局、地区交通运输局、地区水务局、地区农业农村局、地区林业和草原局、事件涉地政府和环境应急专家等组成。其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
(2)医疗救援组
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组建医疗救援组。由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地区生态环境局、地区应急管理局、事件涉地政府等组成。其职责:组织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情况的发生。
(3)应急保障组
地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应急保障组。由地区应急管理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地区公安局、地区生态环境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区交通运输局、地区水务局、地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事件涉地政府等组成。其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4)新闻宣传组
地委宣传部牵头组建新闻宣传组。由地委宣传部、地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地区生态环境局、事件涉地政府等组成。其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问题。
2.3专家咨询组
地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专家咨询组。由地区生态环境局、相关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等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其职责: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合理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4监督检查组
地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监督检查组。由行署办公室、地区生态环境局、地区公安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区交通运输局、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林业集团公司等相关部门组成。其职责: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职责及应急响应情况;向地区应急指挥部反馈相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责任单位提出问责处理意见;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和风险分析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全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表示,红色(Ⅰ级)为最高级别。
3.2.2 预警分级标准
预警分级标准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详见附录1。
3.2.3 预警信息发布
(1)预警信息发布
红色预警(Ⅰ级)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橙色预警(Ⅱ级)由省政府负责发布。
黄色预警(Ⅲ级)由行署负责发布。
蓝色预警(Ⅳ级)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
(2)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行署及各县(市、区)政府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县(市、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地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地区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根据情况进行协调支援。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响应(重大环境事件)、Ⅲ级响应(较大环境事件)和Ⅳ级响应(一般环境事件)4个等级。当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告,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响应的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1 Ⅰ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时,依据《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地区指挥部呈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启动Ⅰ级响应。
4.1.2响应措施
(1)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应立即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开通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应立即向地区行署和地区指挥部报告。
(3)由地区指挥部统一向省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可向省政府请求支援。
(4)行署派出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工作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地区指挥部在地区行署和省生态环境厅的领导指挥下,做好相关协调、处置工作。
4.2 Ⅱ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时,依据《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地区指挥部呈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启动Ⅱ级响应。
4.2.2响应措施
(1)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应立即向地区行署和地区指挥部报告。
(3)由行署办公室向省政府总值班室、由地区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分别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4)地区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并调集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派出专家组到事发现场,分析情况提出对策和处置意见。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适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必要时向地区行署报告,建议请省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4.3 Ⅲ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行署启动Ⅲ级响应。
4.3.2 响应措施
(1)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立即向行署和地区指挥部报告。
(3)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根据事件的类型,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提出对策。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适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
(4)可能涉及跨流域、跨区域的,地区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相关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4 Ⅳ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市、区)政府启动Ⅳ级响应。
4.4.2 响应措施
(1)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应立即向行署和地区指挥部报告。
(3)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根据事件的类型,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提出对策。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适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
(4)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行署和地区指挥部提出请求。
5 应急处置
5.1 事件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事件分级标准同预警分级标准一致。
5.2 信息报告
5.2.1 信息报告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上报的同时报送行署办公室。县(市、区)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行署报告。
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地区生态环境局和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5.2.2 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生事件后起1小时内书面上报,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按规定进行电话报告,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5.2.3 信息报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5.3 先期处置
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失轻重,应迅速组织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行署和地区指挥部报告。
5.4 指挥协调
遵循属地为主原则,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以突发事件主管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参与的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各项措施完成应急处置工作。
5.5 力量部署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地需要其他县(市、区)救援力量共同协作处置时,由事发地政府报请地区指挥部,经地区指挥部批准后,救援力量由地区指挥部统一调动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5.6 信息发布
Ⅰ级事件信息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Ⅱ级事件信息由省政府负责发布。
Ⅲ级事件信息由行署负责发布。
Ⅳ级事件信息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
5.7 应急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6.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6.3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
7.2 人力资源保障
地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发挥地区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县(市、区)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7.3 救援装备保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加应急处置、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
7.4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市、区)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5 物资保障
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地县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7.6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主管部门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定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7.7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必要时,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送。
7.8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处置的治安维护工作。
7.9 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地县两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等供给,以及事件造成的废弃、有害物质的处理和监测。
7.10 奖励与责任
7.10.1 奖励
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过申报临时性表彰方式,得到黑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复后,适时开展相关表彰活动。
7.10.2 责任追究
对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或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以及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 宣传
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意识和防护能力。
8.1.2 培训
地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8.1.3 演练
地县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本预案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演练。
8.2 预案更新
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在突发环境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署办规〔2017〕46号)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地址:大兴安岭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dxal.gov.cn/publicity_zfxxgk/zc/xxgkhzgfxwj/dqgfxwj__xsbzfxxgk/xsbzc/xsbdqgfxwj/19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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