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3-00064 发布机构: 地区行署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1-31 废止日期:
文 号: 署办规〔2023〕2号 主题分类: 地区规范性文件
关键词: 防汛,应急处置,预案
内容概述: 做好洪涝灾害防御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洪涝灾害,最大程度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
时效: 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防汛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31 14:55:11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中省直各单位

《大兴安岭地区防汛应急处置预案》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3年1月20日


大兴安岭地区防汛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新时期防灾减灾理念,做好大兴安岭地区洪涝灾害防御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洪涝灾害,最大程度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洪涝灾害防御事件时,根据本预案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相关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及本预案开展洪涝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4)《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5)《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6)《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7)《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8)《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

9)《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1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2)《黑龙江省防汛应急预案》

13)其他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洪涝灾害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洪涝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含凌汛洪水)灾害、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防御原则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坚持趋利与避害结合,坚持“防住为王”,以“人员不伤亡、水库不垮坝、重要堤防不决口、重要基础设施不受冲击”为防御目标。

3)坚持以系统、统筹、科学、安全为原则调度运用流域防洪工程体系,充分发挥水工程防洪减灾效益。

4)坚持防御关口前移,将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四预”机制贯穿洪涝灾害防御全过程。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设立大兴安岭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工作。有关行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业(单位)防汛工作。

2.1 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1.1 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构成

大兴安岭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简称地防指)由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防汛抗旱工作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指挥、督促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地防指设总指挥长1名,总指挥1名,常务副总指挥1名,副指挥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成员单位由地企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总指挥由行署专员担任(对应省防汛预案总指挥长)。

总指挥行署常务副专员担任(对应省防汛预案总指挥)

常务副总指挥:由主管水务的行署副专员担任(对应省防汛预案常务副总指挥)

副总指挥:由行署副专员、林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军分区副司令员共同担任。

防指秘书长:行署秘书长担任。

防指秘书长:行署秘书长担任。

地防指下设办公室(简称地防,办公室主任由地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水务局局长担任。

地防办下设12个应急处置工作组,由地防指各成员单位组成,负责启动应急响应后按职责分工完成地防指各项工作部署。

2.1.2 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1.地防指职责

1负责组织、指挥和领导全区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地委、行署有关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命令;

3负责组织制定地区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防汛检查指导;

4负责依法发布全区汛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期,并启动或结束相应防汛响应级别;

5负责做好洪水调控调度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救援救灾;

6负责协调部队承担急难险重的抢险救灾任务;

7负责调拨防汛抢险物资,组织灾后处置。

2.地防指领导职责分工

总指挥:领导全防汛抗旱工作

总指挥:负责防指全面工作。

常务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防指全面工作,负责洪涝灾害的抢险救援指挥调度工作

副总指挥:在地防指统一安排部署下,负责落实防汛包片、检查指导等责任,落实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防指秘书长:负责依据总政委、总指挥总指挥及其他副指挥的命令,做好指挥调度,综合协调等工作。

防指秘书长:负责配合总指挥、副总指挥、秘书长做好指挥调度,综合协调等工作。

3.地防指办公室工作职责

1)组织开展全区日常防汛工作

2)贯彻落实国家、省防指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全区防汛预案

3)汇总统计雨情、汛情、险情、灾情等信息,提出全区防汛工作意见和建议,发布全区响应机制

4)统筹协调各县(市、区),地防指各组、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5)指导县(市、区)开展防汛工作,组织开展全区防汛工作督查检查

6承办地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地防指各工作组职责及组成

1指挥调度组负责传达贯彻地防指各领导、防指办公室指示、批示、部署、命令,起草指挥部各类文件,组织召开防汛会议。组织协调、调度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协调其他各组依照职责开展防汛工作。依据抗洪抢险实际,及时为指挥部提供、标全区水利工程、交通、转移安置、兵力布防等相关示意图,提供有关抗洪抢险测绘技术和基础测绘成果服务。承担地防指及办公室调度会、会商会等各类会议的会场、视频、服务等保障工作,同时协调相关单位做好防汛涉外工作

  长:地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组长:地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员:地区应急管理局、地区水务局、地区水文水资源中心、地区气象局、行署外事办、地区交通运输局、地区自然资源局大兴安岭军分区、武警大兴安岭支队、森林消防支队、消防救援支队、国有林监测中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处、集团公司森林防火办,受灾地区对应的相关领导及部门

2气象水情研判组负责水利工程和防洪水量调度、抗洪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及指导,气象与水文分析雨水情变化及时发布气象、水情信息,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长:地区水务局局长

组长:地区水务局副局长、地区气象局副局长

  员:地区水务局、地区水文水资源中心地区气象局、地区应急管理局,受灾地区对应的相关领导及部门

3文字信息综合组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呈报各类雨情、工情、汛情、灾情信息,起草地防指主要领导各类汇报和讲话

  长:地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组长:地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员:行署研究室、地区应急管理局、地区水务局、地区住建局、地区交通运输局、地区农业农村局、地区工信局、地区气象局、地区水文水资源中心受灾地区对应的相关领导及部门

4宣传报道组负责组织抗洪抢险和防汛救灾有关新闻报道工作,录制保存抗洪抢险一线影像和图片资料。做好记者接待及新闻发布工作,统一受理媒体采访诉求、提供新闻素材。重点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经地防指总指挥同意后,统一对外发布抗洪抢险、防汛救灾新闻通稿。负责网络舆情监控工作。负责防汛知识宣传普及和典型事迹宣传

  长:地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组长:地委宣传部副部长

  员:地委宣传部、地委网信办、地区文旅局、大兴安岭日报社、大兴安岭广播电视台,受灾地区对应的相关领导及部门

5对外接待组负责做好国家、省等上级领导、专家组、指导组、新闻媒体的住宿、餐饮、车辆等工作

  长: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组长: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员: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北山接待中心受灾地区对应的相关领导及部门

6专家组负责对地区、县(市、区)防汛抢险进行指导,当发生重大汛情时,赶赴现场协助指导制定抗洪抢险等系列方案,提出险情处置意见,协助解决抢险中出现的技术难题

  长:地区水务局局长

组长:地区水务局副局长

  员:地区水务局、地区气象局、地区水文水资源中心、地区交通运输局、地区住建局、地区自然资源局受灾地区对应的相关领导及部门

7后勤保障组负责为抗洪抢险一线调用、调拨各类抢险物资,做好急需物资政府紧急采购。配合群众转移安置等组,保障灾区转移安置点群众生活物资需求。接收、拨付国家和省驰援的抗洪抢险、防汛救灾物资

  长:地区商务局局长

组长:地区商务局副局长

  员:地区商务局、地区财政局、地区民政局、地区应急管理局、地区、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灾地区对应的相关领导及部门

8交通运输组负责统筹协调做好各类防汛抢险力量赴汛情一线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维护抗洪抢险交通运输秩序,保证交通运输安全。依据地防指命令,做好车辆征调工作;协调铁路运输部门,做好车辆调配工作。及时抢修水毁道路,及时发布水毁道路信息。配合后勤保障等各组,做好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基本生活物资、医疗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组织飞机进行汛情侦查、航空救援、物资运输等工作

  长:地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组长:集团公司森林防火办主任

  员:地区交通运输局、地区应急管理局、交警支队、加格达奇车务段、集团公司森林防火办、加格达奇航站、塔河航站,受灾地区对应的相关领导及部门

9群众转移安置组负责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因灾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及时下拨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组织好国内外捐赠接收等工作

  长:地区民政局局长

组长:地区民政局长

  员:地区民政局、地区应急管理局地区住建局、地区商务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十字会,受灾地区对应的相关领导及部门

10社会治安组负责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长:地区公安局副局长

组长:地区交警支队支队长

  员:地区公安局、地区信访局

11医疗卫生防疫组: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

  长:地区卫健委主任

组长:地区卫健委副主任

  员:地区卫健委、地区卫生监督局、地区疾控中心、

地区人民医院、地区中医医院,受灾地区对应的相关领导及部门

12通讯保障组: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负责组建灾区通讯网络,保障各类救援队伍与地区防汛指挥部以及其它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确保灾区通讯畅通。

 长:地区工信局局长

副组长:地区工信局副局长

 员:地区工信局、国网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铁塔公司、无线电管理处、大兴安岭通信管理办公室,受灾地区对应的相关领导及部门。

2.1.4 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运行机制

1)指挥部各工作组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协调,其中指挥调度组、气象水情研判组、文字信息综合组由地防指办公室直接指挥;

2)建立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派出一名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地防指沟通协作。应急响应启动后,联络员自动对应指挥部相关工作组,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3)依据响应级别,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地防指办公室统一安排,结合自己所在组的工作职责,派出专业人员驻守指挥部,承担本组及领导部署工作。必要时,成立联席值班室,在地防指办公室集中值班值宿;

4)汛期来临后,由地防指办公室统一安排,定期召开由相关组、成员单位参加的会商会议,及时研判雨情、水情、工情、险情及抢险救援、转移安置等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各种问题,互相通报各种信息,及时发布各类预警;

5)建立信息统一归口上报制度,各成员单位关于汛情、险情、灾情信息,需得到指挥部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同意后方可报送本行业上级主管部门;

6)各组、各成员单位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贯彻落实地防指决策部署,切实承担起本组、本单位工作职责。重点按照地防指要求,落实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参加指挥部各种会议,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及文字信息,按要求确定好联络员,派出工作人员,做好集中值班值宿工作;

7)各组组长要牵头制定本组工作细则,明确组内各成员单位职责,落实工作任务。

2.2 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2.1 成员单位

委宣传部、行署研究室委网信办、地区应急管理局、地区水务局、地区公安局、地区教育地区财政地区自然资源、地区住建、地区交通运输地区农业农村地区工信局、地区信访局、地区民政局、地区商务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区文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地区发改委、地区卫健委、行署外事办、地区无线电管理处、地区粮局、地区气象局、地区交警支队、地区水文水资源中心国有林测中心、红十字会大兴安岭广播电视台大兴安岭日报社、大兴安岭军分区、武警大兴安岭支队、地区消防救援队、地区森林消防支队、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处、集团公司森林防火办、加格达奇航站、塔河航站、加格达奇车务段、国网大兴安岭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铁塔公司等部门和单位。

2.2.2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地委宣传部:负责正确把握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导向,指导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及指导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典型事迹宣传等工作

2)行署研究室:负责起草地防指主要领导各类汇报和讲话;

3)地委网信办:负责协调全区网络媒体做好防汛宣传引导工作,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网络舆情监测、研判、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

4)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防汛抗洪抢险应急救援救灾及人员转移安置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统一调度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组织编制地区防汛应急预案,负责灾情统计、发布,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指导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地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

5)地区水务局:负责做好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和抢险,提供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专家和技术支撑,指导全区应急度汛工程以及水毁工程修复建设工作;

6)地区公安局、地区交警支队:负责组织、指导全区防汛抢险及灾区社会治安保障工作,协助组织群众安全转移,负责防汛期间交通管理,保障防汛指挥、抢险人员及物资运输等专用车辆安全畅通,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7)地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全区教育系统防汛工作,做好师生防汛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8)地区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级负责抗洪抢险救灾等所需资金的筹集、拨付工作;

9)地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降雨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巡查、监测预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会同气象部门向地防指提供防汛所需的地质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基础地质资料和技术支持;

10)地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做好职责范围内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度汛、城市排水除涝工作;

11)地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导公路运输行业防洪工作,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救灾必经的公路运力保障工作;

12)地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掌握农业受灾情况,负责指导各地开展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

13)地区工信局:负责通信设施、通信网络的安全度汛和防汛通信保障工作,在紧急防汛期间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14)地区信访局:负责处理群众信访诉求,维护我区信访稳定;

15)地区民政局:负责落实救灾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有严重困难的群众救助工作

16)地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灾地区生活必需品以及成品油的市场供应工作;

17)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和重点消费品等救援物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受灾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经营行为,确保市场安全稳定;做好灾区消费维权工作,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坚持“有诉必接”,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

18)地区文旅局:在防汛期间,对涉水A级以上景区突发事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部门和属地文旅局做好游客安全工作;

19)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协调上级领导部门专家组、指导组到达我区后车辆、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

20地区发改委:负责同有关部门衔接协调全区重大防洪工程水毁修复计划;

21地区卫健委: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工作;

22)行署外事办:负责抗洪抢险救灾的涉外工作;

23)地区无线电管理处:负责防汛抗洪无线电通信频率的正常使用;

24)地区粮储局:负责会同地区发改委做好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及时提出动用地级储备粮的建议。会同地区商务局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出资企业落实各自安全度汛职责,落实出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度汛职责;

25)地区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对影响汛情的天气形势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报。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并向地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26)地区水文水资源中心负责水情监测预报预警;

27国有林检测中心:负责在林相图上支撑河流长度和宽度,如有水灾区面积数据可成图;

28)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国内外捐赠接收等工作;

29)大兴安岭广播电视台、大兴安岭日报社:按照指挥部统一提供的信息负责宣传报道防汛预警报信息、汛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抢险动态。收集整理和留存抢险救援救灾图片、视频影像资料,制作专辑或影片。做好典型事迹宣传和报道工作;

30)大兴安岭军分区、武警大兴安岭支队、地区消防救援支队、地区森林消防支队:负责承担急、难、险、重的抗洪抢险救灾任务,协助当地维护抗洪抢险救灾秩序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31)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处:负责协调林业集团公司方面防汛工作,组织制定林业集团防汛应急预案

32)集团公司森林防火办:负责组织集团公司扑火队伍参加防汛抢险工作,制定,下达航空消防飞机抢险救灾飞行计划;

33)加格达奇航站、塔河航站:负责按计划组织飞机进行汛情侦查、航空救援、物资运输等工作。

34)加格达奇车务段:负责接到需要提供运输抗洪抢险救灾人员及物资设备的要求后,立即请示其上级单位哈尔滨铁路集团公司,协调落实铁路车辆调配;

35)国网大兴安岭供电公司:负责抗洪抢险救灾期间的供电保障,做好桃源峰的防洪调度;

36)大兴安岭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公司:负责本系统通信工程的安全度汛和防汛通信保障工作,在紧急防汛期间无偿提供应急通讯设备,保证各级防汛指挥部的信息畅通;

2.3 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有防汛任务的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工作。
    2.4 基层防汛组织

乡镇(街道)、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工作需要,明确职责和人员,按规定在县级防指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防汛工作。
    2.5 其他防汛指挥机构

有防洪任务的重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部门、有防洪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

3 预防、监测、预报、预警

3.1 各项预防准备

进入汛期后,各县(市、区)、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地部署,着力加强以下方面准备。

3.1.1 思想准备

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预防洪水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3.1.2 组织准备

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和抢险队伍,坚持业务培训和完善预报预警的制度机制。
    3.1.3 工程准备

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重建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在建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1.4 应急预案准备

修订完善防汛应急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蓄滞洪区运用预案等各类预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制定工程抢险方案。
    3.1.5 物料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市、区分别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县(市、区)在防汛重点部位应提前确定土石料场、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

3.1.6 通信准备

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建设必要的防汛通信专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及预警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3.1.7 气象水文准备

气象和水文部门应提前检查测报和通信设施,提供气象信息和水文情报,确保测得准、报得出、报得及时。

3.1.8 山洪监测预警准备

各级防指汛前要检查检修山洪监测预警站点设备设施,确保设备、网络正常使用。

3.1.9 防汛检查

每年汛前开展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队伍、查通信、查预警设施等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1.10 防汛日常管理工作

依法加大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力度,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3.2 监测

3.2.1 气象水务信息

气象部门应加强对暴雨、河道、水库等水工程水位、水量等信息的监测,及时采集水情信息,尽可能延长洪水预报的有效预见期,提高预报的准确性,为洪涝灾害防御提供快速、准确、及时的实时信息。重点时段应积极与省相关部门沟通,加强主要江河上游区域气象和水情情况监测。

3.2.2 工程信息

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水库超过汛限水位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监测工程信息,包括水库、堤防、涵闸、泵站等水利工程运行情况、出险情况及处置情况等信息。工程险情信息主要包括工程基本情况、出险时间、地点、险情种类、洪水量级、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3 洪水灾情信息

洪水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3.2.4 凌情信息

各级水文部门及时掌握封江水位、冰层厚度、凌汛期水情等凌情信息,密切监视开江期间重大天气过程及凌情变化,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3 预报

各级气象、水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江河湖泊及水库的雨情、水情、汛情预测预报。洪水预报要紧扣“降雨—产流—汇流—演进”预报环节,加强气象水文预报耦合,建立短期、中期、长期相结合的预报模式,为洪水精细化防御提供支撑。预报成果发布要严格履行审核、签发程序,建立完善分级制作发布共享机制,并加强与应急、水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3.4 预警

3.4.1 气象灾害预警

气象灾害预警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蓝、黄、橙、红由低到高四个级别发布,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分析确定预警信号级别,发布气象灾害预警。

3.4.2 江河洪水预警

江河洪水预警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下发的《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由各级水文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统一发布,预警等级由低至高依次分为洪水蓝色预警、洪水黄色预警、洪水橙色预警、洪水红色预警。橙色和红色预警须经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后发布

3.4.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指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4.4 山洪灾害预警

地区收到重要天气报告及气象预警信息,及时向辖区内县(市、区)传达,提醒做好应对准备。视情况组织会商或发出通知,部署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实时监视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雨水情数据,发现异常站点及时通知相关县(市、区)核实并整改;发现降雨较大或洪水陡涨时,提醒县(市、区)核实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山洪灾害易发区建立完善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降雨期间,加密人工观测、加强巡查,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启动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向周边群众预警。

县(市、区)收到重要天气报告及气象预警信息,及时对辖区内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工作进行针对性部署;通过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实时监测本县域及相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雨水情,当监测值超过预警指标产生预警时,应立即核实报告并发布预警信息,提请基层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区域群众转移避险工作。

4 应急响应机制

4.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预计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洪水灾害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发展程度、发展趋势、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应急响应由低至高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

4.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Ⅳ、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地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地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批准,以地防指名义发布;Ⅱ、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地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地防指总指挥批准,以地防指名义发布。

4.3 Ⅳ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洪水灾害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

1)当气象部门发布暴雨蓝色预警或水文部门发布洪水蓝色预警,经研判可能发生区域性洪涝灾害

2)2个以上(含本数,下同)(市、区)同时或接连发生10以上(含本数,下同)一遇洪水灾害;

3)黑龙江干流发生或预计发生10年以上一遇洪水;

4)呼玛河、额木尔河、塔河、甘河、盘古河、多布库尔河等多条(3条以上,含3条,下同)主要河流同时或接连发生10以上一遇洪水,或其中之一发生15年以上一遇洪水多条小型河流发生20年以上一遇洪水并对城(镇)防洪有重大影响;

5)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65级堤防出现或预计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漫堤或决口;

7)预计发生较大山洪灾害;

8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4.3.2 响应行动

地防办及时向相关县(市、区)防指及地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情况。有关县(市、区)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地防指副总指挥或秘书长地防办主任主持会商,地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工作安排,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将情况报告地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总指挥及总指挥长,同时上报地委、行署和省防指。

地防办会同气象、水务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视情况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地防指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将相关情况报至地防办。

地区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林业集团森林扑火队伍、民兵队伍、古莲河矿山救援队等各行业专业队伍做好参加抢险救援准备。

相关县(市、区)负责承担抗洪抢险、救援救灾主体责任,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具体防汛抢险工作,对受威胁区域人员实施转移安置。每日将防汛抢险救灾情况报至地防办,如遇重大突发性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4 Ⅲ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洪水灾害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  

1)当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黄色预警或水文部门发布洪水黄色预警,经研判可能发生较重区域性洪涝灾害;

22个以上县(市、区)同时或接连发生15以上一遇洪水灾害;

3)黑龙江干流发生或预计发生15年以上一遇洪水;

4)呼玛河、额木尔河、塔河、甘河、盘古河、多布库尔河多条主要河流同时或接连发生15年以上一遇洪水,或其中之一发生20年以上一遇洪水;

5)桃源峰水库出现险情或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

64级堤防出现或预计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漫堤或决口;

7)预计发生重大山洪灾害;

8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4.4.2 响应行动

地防办及时向相关县(市、区)防指及地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情况。有关县(市、区)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地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地防指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工作安排,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地防办将情况报告地防指总指挥及常务副总指挥,同时上报地委、行署和省防指。

地防办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变化,做好天气形势及汛情预测预报工作。地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洪救灾工作,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地防指各成员单位实行领导带班的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将相关情况报至地防办。

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资金下拨、防汛救灾物资调拨、人员调配和运输保障等准备

地区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林业集团森林扑火队伍、民兵队伍、古莲河矿山救援队等各行业专业队伍根据需要和指令靠前部署,根据地防指命令参与抗洪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相关县(市、区)负责承担抗洪抢险、救援救灾主体责任,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具体防汛抢险工作,对受威胁区域人员实施转移安置。每日将防汛抢险救灾情况报至地防办,如遇重大突发性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5 Ⅱ级响应

4.5.1 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洪水灾害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

(1)当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预警或水文部门发布洪水橙色预警,研判可能发生严重区域性洪涝灾害;

2)2个以上县(市、区)同时或接连发生20以上一遇洪水灾害

2)黑龙江干流发生或预计发生20年以上一遇洪水;

3)呼玛河、额木尔河、塔河、甘河、盘古河多布库尔河等多条主要河流同时或接连发生20年以上一遇洪水其中一条河流发生30年以上洪水

4桃源峰水库出现严重险情一般中型和重点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

53级堤防出现或预计重大险情,可能发生漫堤或决口;

6)预计发生特别重大山洪灾害;

7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4.5.2 响应行动

地防办及时向相关县(市、区)防指及地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情况。有关县(市、区)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地防指总指挥组织召开会议,地防指领导和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全面部署安排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地防指每日组织会商,研判部署全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地防办将情况报告地委、行署和省防指。地防指成立联席值班室,相关成员单位派驻联络员24小时驻守,负责本部门及领导部署工作的协调联络。

地防办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变化,按指挥部命令分时段做好天气形势及汛情预测预报工作。地防指立即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洪救灾工作,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

有关部门在地防指统一指挥下,做好救灾资金下拨、防汛救灾物资调拨、人员调配和运输保障等工作。

地区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林业集团森林扑火队伍、民兵队伍、古莲河矿山救援队等各行业专业队伍根据地防指命令,参与抗洪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地防指统一领导,具体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抗洪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对受威胁区域人员实施转移安置。地防办按指挥部统一部署,每日统计整理抗洪抢险、救援救灾情况,并及时报送地委、行署和省防指,如遇重大突发性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6 Ⅰ级响应

4.6.1 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洪水灾害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

1)当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或水文部门发布洪水红色预警,研判可能发生特别严重区域性洪涝灾害;

2以上县(市、区)同时或接连发生30以上一遇洪水灾害

3)黑龙江干流发生30年以上一遇洪水;

4)呼玛河、额木尔河、塔河、甘河、盘古河、多布库尔等多条主要河流同时发生或接连发生30年以上一遇以上洪水;

5桃源峰水库出现垮坝征兆可能垮坝;

62级及以上堤防出现或预计出现重大险情,随时可能发生漫堤或决口;

7)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4.6.2 响应行动

地防办及时向相关县(市、区)防指及地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Ⅰ级防汛应急响应情况。有关县(市、区)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地防指总政委、总指挥长组织召开会议,地防指领导和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全面部署安排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地委、行署视汛情发展召开全区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紧急会议,全面部署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地防指每日组织会商,研判部署全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地防办将情况报告地委、行署和省防指。地防指成立联席值班室,各成员单位派驻联络员24小时驻守,负责本部门及领导部署工作的协调联络。

地防办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变化,按指挥部命令,以小时为单位,做好天气形势及汛情预测预报工作。地防指立即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洪救灾工作,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

有关部门在地防指统一部署下,立即下拨救灾资金、调拨防汛救灾物资、调配抢险人员,加强运输保障,调动全区一切可以调动的资源和力量,全力支援灾区。

地区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林业集团森林扑火队伍、民兵队伍、古莲河矿山救援队等各行业专业队伍根据地防指命令,参与抗洪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地防指视汛情发展情况,请求人民解放军参与抗洪抢险、救援救灾。

地防指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调度防汛抢险工作,对受威胁区域人员实施转移安置。地防办按指挥部统一部署,每日2次统计整理抗洪抢险、救援救灾情况,并及时报送地委、行署和省防指,如遇重大突发性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7 响应启动、上报、降级和终止

应急响应的启动、上报、降级和终止由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水情、汛情、险情和旱情发展变化情况提出,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批准后发布,发布范围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有关县(市、区)党委、政府。

应急响应启动后,地防指每日组织会商,研判部署全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地防办将情况报告地委、行署和省防指。视汛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地防报请省防指请求支援。

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防指可视汛情,宣布结束应急响应。Ⅳ、Ⅲ级应急响应的结束由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批准,以防指名义发布;Ⅱ、Ⅰ级应急响应的结束由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防指总指挥批准,以防指名义发布。当地政府积极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设施,尽可能减少洪水灾害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善后工作

5.1 救灾

及时调拨用于受灾人员生活保障的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人员,做好受灾人员临时生活安排,帮助受灾人员完成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确保受灾人员五有标准等基本生活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当地政府负责对转移的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受灾人员,保障基本生活,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5.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5.3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水毁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5.4 受灾统计

由各相关成员单位牵头,分别统计各自行业领域水毁防洪工程、水毁道路、水淹农田牲畜家禽、水毁市政基础设施、受灾人口等受灾情况,由应急部门汇总核查。

5.5 抢险救援费用

原则上,在抗洪抢险过程中所发生的人员、值班、油料、外援等费用由灾情发生地人民政府承担,特别是对林业集团抗洪抢险队伍、社会抗洪抢险队伍所发生的费用由灾情发生地人民政府与相关林业单位协商解决,地区视情况对相关地区进行支持。

5.6 灾后重建

  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5.7 防汛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指应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5.8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抢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抢险工作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对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 防汛应急处置保障要点

6.1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要点
6.1.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指按照批准的防汛应急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综合性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必要时请求军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和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指和承担防汛任务的单位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汛应急预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蓄洪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利,保障抗洪抢险救援的顺利实施。
    6.1.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和城市内涝灾害时,当地防指应科学调度灌排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强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6.1.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应急、水利、自然资源、气象、住建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量级或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及时发出预警,按照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指迅速组织应急、水利、自然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5)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指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6)发生山洪灾害后,若有人员被困和伤亡,应立即组织抢险突击队或综合性救援队伍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6.1.4 凌汛灾害
    1)发生凌汛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2)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调集本区资源和力量,迅速开展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防护及救援等现场处置工作,组织专业队伍实施破冰除凌。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应按照抢险预案进行,由抗洪抢险专业队伍实施;
    3)处置凌汛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6.1.5 台风灾害
    1)当预报有台风入境时,气象部门加强对台风的动态变化进行实时跟踪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预警。受台风影响的地区防指加强值班值守,组织会商研判,必要时召开紧急会议,提前全面部署各项防范应对措施;
    2)当出现险情和灾情时,由当地防指统一指挥,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及时处置险情,把保证人员安全放在首位;
    3)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全社会动员与地区间协调,按照群防联动机制,落实自保避险措施。
    6.1.6 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1)当出现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应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
    2)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指负责,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防指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制定堵口、抢护方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6.2 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要点
    6.2.1 信息报送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及抢险救援行动等防汛信息由各级防指统一核准,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防指成员单位信息共享。
    防汛信息的报送,按“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续报详情”的原则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监测频次,雨情、水情信息应在2小时内报到当地防办,重要站点的水情信息应在30分钟内报到地防办,为各级防指决策提供依据。当预测即将发生严重洪水灾害时,当地防指应及早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6.2.2 信息处理
    属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及抢险救援等信息,按照分管权限,报送本级防指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照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指负责人审批后,可向上级防指申报。
    大江大河和中河干流重要堤防、穿堤涵闸、穿堤泵站等发生重大险情,当地防指立即统一组织工程管理单位和抢险队伍启动抢险预案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地防指。

水库出现险情时,当地水库管理单位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指报告。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后,在2小时内报告地防指。
    洪水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当地防指报告洪水受灾情况,当地防指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告地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补充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信息报告应遵守地委、行署有关规定。发生特别严重的汛情、险情、灾情时,立即报告地防指。地防指核实后立即报告地委、行署和省防指,并及时续报。

6.2.3 信息发布

防汛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各级防指统一审核批准,由宣传部门统一权威发布。
    6.3 应急保障措施要点
    6.3.1 通信保障

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为应对洪水灾害提供畅通的信息保障。出现洪水灾害后,通信管理部门要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各相关部门应确保防汛信息通过手机、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发布。
    6.3.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防指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物料和救生器材应满足抢险急需。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出现险情时,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抢险方案,由防汛行政首长决策实施。
    6.3.3 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分为专业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群众抢险队伍。

6.3.4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救灾、抢排渍涝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3.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蓄滞洪区分洪时,负责保障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
    6.3.6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防治的技术指导等工作。各级政府和防指要高度重视抢险救援人员安全,调集和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医疗器械。当现场受到污染时,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抢险救援人员要服从防指统一指挥,进入受威胁现场前,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事发地防指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政府和防指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6.3.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洪水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警卫工作和交通管制,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3.8 防汛物资保障
    防指、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照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地级防汛抗洪抢险急需物资由地防指应急采购。
    6.3.9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洪涝灾害的抢险救援和水毁工程修复补助。
    6.3.10 社会动员保障
    防汛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汛期,各级防指应根据洪涝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洪抢险。各级防指成员单位在洪涝灾害应对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防指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动员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防汛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防汛工作中的作用,形成党委统揽、政府主导、全社会广泛动员、公众积极参与的防汛工作格局。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

各级防指和成员单位加大防汛应急预案的宣传力度,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发布防汛应急预案内容。公布预警方式和报警电话,让公众了解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减灾常识。

7.2 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指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1次培训。

7.3 演练

各级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本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

7.4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地防指制定,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订。各县(市、区)防指可以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应急预案。

本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 名词术语

大兴安岭地区汛期:分为凌汛期和夏汛期,凌汛期为4月10日至5月15日,夏汛期为6月15日至9月20日。

小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小于5年一遇的洪水。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年至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年至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年至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重大险情:指堤防、水库(水电站)遭受洪水灾害,堤防堤身、水库(水电站)坝体及泄洪设施遭受严重损毁,可能造成堤防决口和水库(水电站)坝体垮坝等险情。

严重险情:指堤防、水库(水电站)遭受洪水灾害,可能造成堤防堤身发生大范围垮塌和水库(水电站)坝体滑塌、泄洪设施堵塞或垮塌等,严重危及堤防和水库(水电站)安全等险情。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大江大河:指流域面积5万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具体包括黑龙江、嫩江

中河:指流域面积在1万至5万平方公里之间的河流。我有额木尔河、呼玛河、甘河。

小河:指流域面积小于1万平方公里的河流,我区有多布库尔河、塔河、盘古河、倭勒根河、哈拉巴奇河、二根河等

水库等级划分:水库总库容大于等于1.0亿立方米的水库为大型水库、总库容0.1-1.0亿立方米的水库为中型水库、总库容0.001-0.1亿立方米的水库为小型水库。全区现有水库7座,大型水库1座,小型水库6座。大型水库为呼玛县桃源峰水库;小型水库为呼玛县水磨沟水库、老黄沟水库、椅子圈水库,加格达奇区兴安湖水库,松岭区九五水库、一零四水库。

降水等级划分:24小时降雨量小于10毫米为小雨、10-25毫米为中雨、25-50毫米为大雨、50-100毫米为暴雨、100-250毫米为大暴雨、250毫米以上为特大暴雨。

9 附则

9.1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制定防汛应急处置预案。同时做好防汛应急处置预案的宣传工作,提高相关人员防汛意识

9.2本预案由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预案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大兴安岭地区防汛应急处置预案.doc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11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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