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3-00065 发布机构: 地区行署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2-02 废止日期:
文 号: 署办规〔2023〕3号 主题分类: 地区规范性文件
关键词: 抗旱,应急预案
内容概述: 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处置干旱灾害工作机制,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
时效: 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02 15:15:31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中省直各单位

《大兴安岭地区抗旱应急预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3年1月18日


 

大兴安岭地区抗旱应急预案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处置干旱灾害工作机制,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4)《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 其他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发生的农业干旱、城镇供水危机、生态干旱等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指导县(市、区)政府干旱应急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设立大兴安岭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有抗旱任务的县级以上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干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有关行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单位)抗旱工作。

2.1 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地区行署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

大兴安岭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简称地防指)由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防汛抗旱工作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指挥、督促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地防指设总指挥长1名,总指挥1名,常务副总指挥1名,副总指挥若干名,秘书长1名,成员单位由地企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总指挥长:由行署专员担任。

总指挥:由行署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专员担任。

常务副总指挥:由分管水务工作的副专员担任。

副总指挥:由行署分管副秘书长、地区应急管理局、地区水务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大兴安岭军分区负责同志担任。

秘书长:由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单位:地委宣传部、地委网信办、地区发改委、地区教育局、地区公安局、地区财政局、地区自然资源局、地区住建局、地区交通运输局、地区水务局、地区农业农村局、地区商务局、地区文旅局、地区卫健委、地区应急管理局、行署外事办、地区工信局、大兴安岭广播电视台、地区气象局、地区水文水资源中心、国有林监测中心、大兴安岭军分区、武警大兴安岭支队、地区消防救援支队、地区森林消防支队、国网大兴安岭供电公司、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处、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森林防火办、加格达奇航站、加格达奇车务段等部门和单位。

大兴安岭地区地区行署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地防办),办公室主任由地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承担地防指日常工作。

2.1.2 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职责

地防指统一指挥、领导和组织全区干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贯彻落实省防总和地委、行署有关抗旱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指令,拟定全区抗旱政策性文件及规章制度,及时提出抗旱工作具体部署,组织制定、实施全区抗旱应急预案,及时掌握全区旱情、水情、灾情等信息并组织实施抗旱减灾措施,依法发布全区旱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抗旱期,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区抗旱水量,督促检查各地落实抗旱责任制情况,组织调配全区抗旱物资和队伍,协调部队承担抗旱救灾紧急攻坚任务,负责地区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拨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总指挥长:领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

总指挥:负责地防指全面工作。

常务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地防指全面工作。

副总指挥(行署分管副秘书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开展工作。

副总指挥(地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调度全区抗旱救灾队伍、物资进行抗旱救灾工作,领导地防办开展抗旱日常工作。

副总指挥(地区水务局局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调度全区水工程,组织实施抗旱应急调水工作。

地防办主任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抓好全区抗旱日常工作,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开展抗旱工作。

2.1.3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地委宣传部负责正确把握全区抗旱救灾工作的宣传导向,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及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工作。

2)地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全区网络媒体做好抗旱网络宣传引导工作,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网络舆情监测、报告、研判和应对处置引导工作。

3)地区发改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协调重大抗旱工程和抗旱体系建设。

4)地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教育系统抗旱工作,督促落实教学单位解决教职员工和学生饮水困难问题。

5)地区公安局负责全区抗旱救灾及灾区社会治安保障工作,负责抗旱期间交通管理,保障抗旱指挥、救灾等专用车辆安全畅通,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6)地区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负责抗洪抢险救灾等所需资金的筹集、拨付工作。(国资办)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国有企业落实各自抗旱救灾职责,落实法定代表人抗旱救灾责任。

7)地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解决抗旱救灾占地、用地工作。

8)地区住建局负责做好城市供水工作,协助指导全区城市抗旱规划编制工作。

9)地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抗旱救灾人员及物资设备的公路运输工作。

10)地区水务局负责全区抗旱水源工程调度管理,提供抗旱技术支持,组织实施全区抗旱水源工程以及其他抗旱工程修复、建设和管理工作。

11)地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旱灾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及时向地防指提供,指导干旱地区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培育和推广应用耐旱品种,推广应用旱作农业节水技术;指导农业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

12)地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灾地区生活必需品以及油料等部分抗旱救灾物资的供应工作。  

13)地区文旅局负责抗旱期间旅游景区游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14)地区卫健委负责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监督、检测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确保饮水卫生安全,防止干旱灾害导致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15)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和处理抗旱救灾中重大安全事故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抗旱救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紧急攻坚任务。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协调干旱灾害救助工作,统一调度抗旱救灾物资。

16)行署外事办负责抗旱救灾的涉外工作。

17)地区工信局负责通信设施、通信网络的安全通信保障工作,在紧急抗旱期间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18)大兴安岭广播电视台负责及时准确报道旱情、灾情和各地抗旱救灾动态。

19)地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服务,做好气象干旱监测和预报工作,为抗旱工作提供科学、准确、及时的气象信息,并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20)地区水文水资源中心负责水文测报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地下水位变化,河道、水库等水工程水位、水量等信息的监测和预报。

21)国有林监测中心为抗旱提供测绘技术和有关成果服务。

22)大兴安岭军分区、武警大兴安岭支队、地区消防救援支队、地区森林消防支队承担抗旱救灾紧急攻坚任务。

23)国网大兴安岭供电公司负责抗旱救灾期间的电力供应工作。

24)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处负责协调林业集团公司方面抗旱工作,组织制定林业集团抗旱应急预案。

25)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森林防火办负责组织林业集团公司扑火队伍参加抗旱抢险工作,制定、下达航空消防飞机抢险救灾飞行计划。

26)加格达奇航站负责按计划组织飞机进行旱情侦查、航空救援、物资运输等工作。

27)加格达奇车务段负责保障抗旱救灾人员及物资设备的铁路运输工作。

地防指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1.4 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地防指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防指决定,组织开展全区抗旱工作,提出全区抗旱工作部署和决策意见,供地防指领导决策。负责地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大兴安岭地区抗旱物资采购、调拨工作。

2.2 地区、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地区、县(市、区)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抗旱指挥部简称防指),在上级防指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抗旱工作。

 2.3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由地区农业农村局、地区水务局、地区气象局和相关涉农科研院所等单位抽调专家组成专家组,解决抗旱救灾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当发生严重旱情时赶赴现场协助地方制定切实可行的抗旱救灾方案,指导旱区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信号、发布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发布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电话传真、警报器等媒介发布。媒体要及时播发、刊登预警信息,不得删减预警信息。事发地政府要根据预警级别做好相应防范准备工作。

  3.1.1 气象干旱信息

各级气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降水、土壤墒情等信息的监测和预报,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旱灾时,将信息及时报送本级防指,当地防指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3.1.2 水文干旱信息

各级水文部门应加强对河道、水库等水工程水位、水量等信息的监测和预报,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旱灾时,将信息及时报送本级防指,当地防指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3.1.3 旱情灾情信息

旱情灾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农业生产、农村人畜饮水、城市供水、林牧渔业、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损失。

各级防指应掌握当地水工程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一旦发生旱情,应逐级上报。发生严重旱情时,当地防指应及时核实,迅速上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统计上报旱情灾情。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工作,增强全民预防干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抗旱责任人、抗旱队伍,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抗旱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工程设施实行维修加固。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抗旱预案、城市应急供水方案。

5)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2.2 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防指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各级防指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实时掌握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2.3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指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工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由低至高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Ⅳ、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地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地防指副总指挥批准,以地防指名义发布;Ⅱ、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地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地防指总指挥批准,以地防指名义发布。

4.3 Ⅳ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区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15%至2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区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10%至20%。

31个乡、镇驻地、林场厂址因旱城镇日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

4.3.2 响应行动

地防办及时向相关县(市、区)防指及地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Ⅳ级抗旱应急响应情况。有关县(市、区)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地防办主任主持会商,地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工作安排。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地防办将情况报告地防指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同时上报地委、行署和省防总。

地防办会同气象、水务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督促、指导相关地区和部门启动相应抗旱预案。地区气象局掌握有利时机,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地区水务局协调组织重要水工程抗旱调水工作。  

旱区防指及时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用水需求,并将旱情信息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指。

4.4 Ⅲ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区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25%至3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区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20%至30%。

3)2个及以上乡、镇驻地、林场厂址因旱城镇日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30%。

4.4.2 响应行动

地防办及时向相关县(市、区)防指及地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Ⅲ级抗旱应急响应情况。有关县(市、区)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地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地防指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工作安排。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地防办将情况报告地防指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同时上报地委、行署和省防总。

地防办密切监视雨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抗旱工作的指导,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开展抗旱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县(市、区)和部门启动相应抗旱预案。地区气象局掌握有利时机,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地区水务局协调组织重要水工程抗旱调水工作。

旱区防指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及时预测分析、监视水量供求变化,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5 Ⅱ级响应

4.5.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区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35%至4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区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30%至40%。

3)1个县(市、区)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30%。

  4.5.2 响应行动

地防办及时向相关县(市、区)防指及地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Ⅱ级抗旱应急响应情况。有关县(市、区)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地防指总指挥组织召开会议,地防指领导和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全面部署安排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地防指组织会商,研判部署全区抗旱救灾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县(市、区)和部门启动相应抗旱预案,并将情况上报地委、行署和省防总。

地防办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雨情、旱情和水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抗旱,并做好全区旱情、灾情统计报送工作。地区气象局掌握有利时机,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地区水务局协调组织重要水工程抗旱调水工作。地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旱区防指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指备案;督促防指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工作,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请示行署向重点受旱地区拨付抗旱资金,实施各项抗旱措施。

4.6 Ⅰ级响应

  4.6.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区播种面积的比例超过4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区播种面积的比例超过40%。

3)加格达奇区或者2个以上县(市、区)、林业局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30%。

  4.6.2 响应行动

地防办及时向相关县(市、区)防指及地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Ⅰ级抗旱应急响应情况。有关县(市、区)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地防指总指挥组织召开会议,地防指领导和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全面部署安排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地委、行署视旱情发展适时召开全区抗旱救灾紧急会议,全面部署抗旱救灾工作。地防指组织会商,密切监视旱情和水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县(市、区)和部门启动相应抗旱预案,及时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并将情况报告地委、行署和省防总。

地防办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地区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铁路、交通运输部门为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地区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监督、检测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确保饮水卫生安全,防止干旱灾害导致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地区气象局掌握有利时机,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地区水务局协调组织重要水工程抗旱调水工作。地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旱区各级防指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级防指要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指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及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防指备案。发生特别重大干旱灾害,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地防指经行署批准,宣布该辖区内的相关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省防总;密切监测旱情、灾情,及时分析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请示行署向重点受旱地区拨付抗旱资金,实施各项抗旱措施;督促、监督供水企事业单位加强对供水、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按照要求启用应急备用水源,确保城乡供水安全。

  4.7 基础应急响应措施

  4.7.1 常规措施

利用工程增加抗旱水源。干旱期间,各地要通过打抗旱井、修建二级提水泵站、架设临时提水泵站、修建临时截流工程、修建固定储水罐、依法启用企业备用井、动用城市备用水源等措施,努力增加抗旱水源。使用再生水、退水等非常规水源。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采取紧急时期限水。农业干旱采取压缩用水定额措施,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维持作物不死苗;城市采取限量供水、定时供水等措施,渡过缺水难关,必要时关闭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等措施。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运水送水。

启动抗旱服务组织跨区域支援旱区。当全区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干旱或部分县(市、区)发生重大以上级别干旱时,地防指协调统一调度全区抗旱服务组织,通过赴旱区打井、架设临时引提水设施、流动浇地、租赁设备等方式,有偿支援干旱地区的抗旱工作。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送和处理

雨情、旱情、水情、灾情等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属一般性雨情、旱情、水情、灾情,按照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指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灾情较重,按照分管权限上报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指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级防指值班室报告。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指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等信息,当地防指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2 指挥和调度

出现旱灾后,事发地防指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级防指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事发地防指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照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发生重大及以上干旱灾害后,上级防指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

5.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旱情处置,在紧急抗旱期,事发地防指根据抗旱工作需要,有权决定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人员、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参与抗旱救灾工作。

5.4 信息发布

抗旱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旱情、旱灾由地防指统一审核、发布;与抗旱有关的水文信息由地区水务局发布;与抗旱有关的气象信息由地区气象局发布。

5.5 应急响应结束

当干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防指可视旱情,宣布结束应急响应。Ⅳ、Ⅲ级应急响应的结束由地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地防指副总指挥批准,以地防指名义发布;Ⅱ、Ⅰ级应急响应的结束由地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地防指总指挥批准,以地防指名义发布。当地政府积极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尽可能减少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抗旱紧急期由政府征用、调用的有关抗旱设施设备,在旱情解除后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适当补偿;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2 总结评价

抗旱工作结束后,各级防指应针对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抗旱工作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抗旱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防指通信畅通,确保与外界的联络。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以及手机等通信运营企业应确保抗旱救灾、气象、水文等信息的及时播发、刊登和以短信、微信等形式发布。

7.2 应急救援保障

地区水务局负责统一调度全区县级抗旱服务组织开展全区范围抗旱救灾工作,各级抗旱服务组织主动开展本辖区范围内的抗旱救灾工作。

救灾人员进入受威胁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照要求为救灾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事发地防指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指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出现旱灾后,事发地政府和防指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

7.3 技术与服务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地防指与县(市、区)政府、县(市、区)防指之间的异地应急视频会议系统进行抗旱会商,指导各地抗旱工作。

充分发挥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的土壤墒情监测站点和地理信息遥感系统监测采集全区旱情信息,为宏观分析全区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7.4 奖励与责任

对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地防指进行表彰;对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和培训

8.1.1 公众信息交流

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指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照分管权限由本地防指统一发布旱情、灾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积极参与抗旱救灾工作,并将情况及时报告上级防指。

8.1.2 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指统一组织培训。

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8.1.3 演练

抗旱服务队伍应该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旱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旱应急演练。

各级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本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地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 名词术语

抗旱应急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条件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指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紧急抗旱期:发生特别严重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旱区防指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上级防指。

10 附则

10.1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制定抗旱应急处置预案。同时做好抗旱应急预案的宣传工作,提高相关人员防汛意识。

10.2本预案由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10.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预案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大兴安岭地区抗旱应急预案.doc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11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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