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3-00002 发布机构: 地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2-08-12 废止日期:
文 号: 大署民〔2022〕111号 主题分类: 部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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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现时有效

大兴安岭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养老服务机构开展信用分类分级监管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12 10:31:10 【字体: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养老机构分类管理,推进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关于对养老服务机构开展信用分类分级监管的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民政局

2022年8月12日

 

关于对养老服务机构开展信用分类分级监管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推进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民办发〔20202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范围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区域内且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正和使用的管理。

二、评价周期及时限

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养老服务机构上一年度11日至1231日期间的信用状况。

三、评价内容

养老服务机构管理领域信用信息包括养老服务机构的疫情防控、安全检查、环境卫生、膳食质量、基础设施、入住老人满意度反馈以及养老行业防范非法集资、养老诈骗和服务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一)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信息

养老服务机构在遵守疫情防控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保护机构老人身体健康等方面情况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养老服务机构安全检查信息

养老服务机构在遵守消防安全、燃气安全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法》、保护机构老人安全、维护机构用电用火安全等方面情况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三)养老服务机构环境卫生信息

养老服务机构内部设施、厨房、仓库及院落等地方卫生检查情况及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四)养老服务机构膳食质量信息

养老服务机构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个人卫生,原材料的采购、加工、储存,老人膳食营养是否均衡等膳食质量检查情况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五)养老服务机构基础设施信息

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规模配备相应面积的娱乐设施、为入住老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为入住老人提供健康巡诊以及建设适合老年人的无障碍通道情况等检查信息。

(六)入住老人满意度反馈信息

入住老年人以及家属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住宿条件、膳食条件、康乐设施、心理咨询服务等满意度的信息。

(七)养老行业非法集资、养老诈骗信息

养老服务机构在防范非法集资、养老诈骗方面的宣传教育情况,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养老诈骗情况的信息。

(八)养老行业服务管理信息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优劣、获得荣誉情况、受投诉情况、养老机构运营情况及养老机构违法违规情况方面的检查信息。

四、评价等级

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与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一并实施,总分为1000分,信用等级分为五个等级:一级养老服务机构(360-449分)二级养老服务机构(450-569分),三级养老服务机构(570-779),四级养老服务机构(780-899),五级养老服务机构(900-1000分)

五、评价方法

依据日常监管实际情况,按照评价指标要求进行相应扣分,最终确定评价分数。同一行为对应两项以上指标的,扣最高分。

六、评价程序

(一)确定参评机构

地区民政局每年结合实际印发通知,组织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和信用评价工作,全地区合法登记备案养老机构主动申报。

(二)信用评价

地、县民政局依据评价标准对参评机构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分数反馈给机构,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调查和评价。

(三)初评结果公示

初评结果在地、县民政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异议处理

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向信用评价主管部门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价部门自收到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异议完成复核,并反馈复核意见。如需补充相关证明材料,评价部门机构一次告知,并自收到补充证明材料起,在15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异议完成复核,并反馈复核意见。

异议处理需要检验鉴定、现场查看、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

(五)信息发布和共享

、县民政局通过网站、微信等渠道发布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推送至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马上诚信网站共享信息。

七、评价结果运用

大兴安岭地区对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实施分级监管,在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中,实施差异化管理:对信用评价为五级和四级的养老服务机构实施降低检查频次等监管措施;对信用评价为三级和二级的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正常检查频次等监管措施;对信用评价为一级和未获得等级的养老服务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

(一)对信用评价为五级和四级的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评价期限为一年,在信用记录周期内,民政机关给予以下激励政策

1.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2.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3.在各级选优评先时予以优先推荐;

4.通过、县民政局官网、马上诚信网站等平台进行重点宣传;

5.国家和本地区规定的其他激励政策

(二)对信用评价为三级和二级养老服务机构,机构法人签订《信用承诺书》,加强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守法诚信经营管理。

(三)对信用评价为一级的养老服务机构,实行以下信用约束措施:

1.在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中不予推荐;

2.签订并公开《信用承诺书》;

3.从严审核各类专项资金申请;

4.通报相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四)对未获得信用评价等级的养老服务机构,除给予一级养老机构的信用约束外,还实行以下信用约束措施:

1.通过、县民政局网站、马上诚信网站等平台公开其失信行为;

2.对失信主体进行约谈,约谈情况应当记入信用记录;

3.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惩戒措施。

八、评价要求

(一)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二)评价结果公布后,凡是瞒报不良信用信息,或者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的,直接取消等级。

此办法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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