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2-00008 | 发布机构: | 地区林业和草原局 |
发布日期: | 2022-01-1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大林草〔2022〕6号 | 主题分类: | 部门文件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现行有效 |
关于加强2022年林草种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1月18日
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林草种苗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林草种苗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林草种苗在推动林业生态建设中基础保障性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就加强我区林草种子、苗木的生产经营、检疫、质量监管等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并传达到辖区内林草种苗生产经营单位。
一、进一步加强林草种苗生产经营管理
(一)加强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管理
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草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从事林草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申请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按要求提报相关材料。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严格林草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对苗木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要严格审核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是否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要严格审核是否具有繁育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等,对不符合林草种苗生产经营条件的不得核发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实时掌握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生产经营情况,对原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全部重新审核,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满6个月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满1年的依法注销,此项工作要求3月中旬前完成。对未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和未及时提交延续申请材料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视为无证经营,并依法取缔。
(二)加强生产经营活动管理
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区域内林草种苗生产经营单位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林草种苗标签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监督林草种苗生产经营者正确填写和使用标签,标签标注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每个独立包装挂附一个标签,不能包装的苗木每个销售单元附有一个标签。监督林草种苗生产经营者建立生产经营档案,档案内容要连续、完整、真实,如实记载种子来源、生产经营过程、检验结果、包装、运输、销售去向等。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档案要长期保存,苗木档案至少保存5年。
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商品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范商品林木种子采收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加强采种林分和采种期管理工作,每年8月1日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采种林、临时采种林、群体和散生的优良母树,并确定采种期,向社会公告同时报地区林草局备案。采集和收购林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采集前到所在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技术标准采集林木种子,同时建立林木种子采集和收购档案,包括种子产地、种源、数量、质量检验、责任人和林木采种登记表等内容。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种子采收监管,防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确保种源纯正和生产用种质量。
二、进一步加强林草种苗检疫工作管理
(一)加强种苗产地检疫管理
集团公司所辖林业企业经营的国有苗圃及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每年生产期间或调运前向所属林业局森防部门提交《涉木企业备案登记表》、《产地检疫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由专职检疫员按照《林业植物产地检疫技术规程》(LY/T1829-2020)对种苗繁育基地(包括苗圃、种子园、母树林)进行踏查、标准地调查和检验鉴定,将相关数据记录在《产地检疫调查表》中。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为6个月,并于3个工作日内上报所在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产地检疫现地复核,对检疫不合格的依法依规处理,并下达《检疫处理通知单》。
各县(市、区)辖区地方国有苗圃、个体经营苗圃及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每年生产期间或调运前向所在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提交《涉木企业备案登记表》、《产地检疫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由专职检疫员按照《林业植物产地检疫技术规程》(LY/T1829-2020)对种苗繁育基地(包括苗圃、种子园、母树林)进行踏查、标准地调查和检验鉴定,将相关数据记录在《产地检疫调查表》中。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为6个月。
(二)加强种苗调出检疫管理
集团公司所辖林业企业经营的国有苗圃、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种苗出圃5个工作日之前,需提交所属林业局森防部门开具的《产地检疫合格证》及相关资料,由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进行现地复核,检疫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各县(市、区)辖区地方国有苗圃、个体经营苗圃及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调出种苗5个工作日之前,向所在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提交《涉木企业备案登记表》、《产地检疫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由专职检疫员依据《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进行现地检疫,检疫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三)加强区外种苗调入检疫管理
生产经营或使用林草种苗的单位(个人)在区外调入林草种子、苗木前须向所在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申请,经调出地检疫合格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运抵后3日内到所在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核实其产地、数量、检疫证书的真实性,并依据《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进行复检。复检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就地封存,并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处理。
(四)加强进口种苗检疫管理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引进单位(个人)须向省林草局森检机构提出申请,填报《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对国外引进林木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情况加强监督,严防外来有害生物入侵。
三、进一步加强林草种苗质量监督管理
(一)加强出圃苗木质量管理
集团公司所辖林业企业经营的国有苗圃,在苗木出圃调运前向所在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部门提出检验申请,由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部门对出圃调运苗木质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明,生产经营林草种苗的单位凭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地检疫合格证、苗木标签,在苗木出圃前5个工作日到所在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登记,并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出具《苗木出圃合格证》。
各县(市、区)辖区内地方国有苗圃、个体经营苗圃,在苗木出圃调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提出检验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对出圃调运苗木质量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结合检疫情况出具《苗木出圃合格证》。
(二)加强使用种子苗木质量管理
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或使用林草种苗的单位(个人)监管,生产经营或使用林草种苗的单位(个人)在所辖县(市、区)以外购买和使用林草种子、苗木时须确保产地、种源清晰,质量达标,经植物检疫合格,并且相关手续合格、合法、齐全,建立使用林木种苗档案,实行林木种苗质量可追溯制度。生产经营或使用林草种苗的单位(个人)在所辖县(市、区)以外购买种苗运抵后3日内到所在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在种苗使用期间进行现场查验,检查使用种苗的手续规范情况和种苗质量情况。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林草种苗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质量监督,监督林草种苗生产经营单位(个人)严格执行报告、登记、备案、证签核发制度,发现以下问题要依法依规处理。
(一)未取得《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仍从事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未按照《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依照规定执行林草种苗许可、质量检验和标签制度,未按规定建立和管理生产经营档案的;
(四)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林草种苗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证签的;
(六)未依照规定区域和时期采收林草种子,采收过程中有抢采掠青、损坏母树,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收种子的;
(七)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八)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违反林草种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大兴安岭地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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