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2-00103 | 发布机构: | 地区林业和草原局 |
发布日期: | 2022-10-1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大林草函[2022]106号 | 主题分类: | 部门文件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监督管理的函
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为加强林地保护,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为,根据《森林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现就加强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现地审核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占地现地审核工作的通知”,认真开展临时使用大兴安岭集团公司林地、集团公司各有林单位直服项目使用林地现地审核工作,核实意见中林地、湿地、保护地等相关数据要准确。
二、定期开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检查
我局将定期将国家林草局下达的永久使用林地行政许可、行署下达的临时直服行政许可发至各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各单位要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做到年度占地检查覆盖面达到100%。
三、严格落实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责任
各单位要加强对临时使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工作的监管,监督建设单位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四、健全并落实临时占用林地监管机制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行政区域范围内占用林地的日常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使用林地。对未按用地批准内容使用林地的,要责令限期改正。
特此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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