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2-00014 | 发布机构: | 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大市监发〔2022〕7号 | 主题分类: | 部门文件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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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全区燃气器具集中 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全区燃气器具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1.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排查表
2.电商平台和小商品市场燃气具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
3.燃气器具集中整治进展情况明细表(1.2.3)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8日
(联系人:田锐,联系电话:0457-2156966,电子邮箱:dxalcpjdk@163.com)
全区燃气器具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黑龙江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黑安发〔2021〕7号)、《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化细化实化全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意见》(黑安发〔2022〕1号),以及《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黑市监〔2021〕254号)、《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开展燃气器具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市监〔2022〕10号)有关要求,为深入开展全区燃气器具集中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区燃气整治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深刻汲取外省市燃气安全事故教训,坚决扛起燃气器具集中整治政治责任,突出家用燃气灶、家用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燃气调压器(箱)、燃气用软管、燃气泄漏报警器等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突出生产、流通销售渠道点和电商平台、小商品市场等重点环节,坚持排查整治时间提速、排查整治质量提档、排查整治成效提标,把明确责任贯穿始终、隐患排查贯穿始终、边查边改贯穿始终、督导检查贯穿始终,坚决防范因生产销售环节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引发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确保“两节”、“两会”、冬奥会等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产品质量安全,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燃气器具及配件生产企业、流通销售实体店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排查。一是精准掌握本辖区家用燃气灶、家用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燃气调压器(箱)、燃气用软管、燃气泄漏报警器等燃气器具及配件生产企业和流通销售实体店底数;二是对生产企业要登录“全国标准信息公开服务平台”看产品是否执行现行有效标准,实行“3C”认证产品要登录“国家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看企业是否取得认证、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企业产品出厂是否检验合格;三是对流通销售实体店要看进货渠道是否清晰(掌握供货单位准确信息),是否向供货单位索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进货台账是否完整;四是对产品要看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出厂合格证明、产品执行标准等标识是否齐全,家用燃气器具等列入“3C”强制认证目录产品是否标注“3C”认证标志,是否存在伪造或冒用“3C”认证标志行为,家用燃气灶具产品是否存在无熄火保护装置、燃气报警器未标注生产日期(一般使用期限为5年)、燃气具连接用软管未标注制造年份和使用期限、家用瓶装液化气调压器调节部件没有被封固。(质量科、认评科负责)
(二)开展对经销燃气器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的电商平台、小商品市场排查。对辖区电商平台、小商品市场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家用燃气灶、家用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燃气调压器(箱)、燃气用软管、燃气泄漏报警器等燃气器具及配件等产品的电商平台、小商品交易市场底数,督促其切实履行相关法定主体责任,对平台经营者和商品市场开办者明知平台和市场内经营者利用其销售平台、场所销售不符合要求家用燃气灶、家用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燃气调压器(箱)、燃气用软管、燃气泄漏报警器等燃气器具及配件等产品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网监科负责)
(三)开展燃气器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家用燃气灶、家用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燃气调压器(箱)、燃气用软管、燃气泄漏报警器等燃气器具及配件等生产企业、销售批量较大的经销单位或怀疑有产品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本地未制定或暂时无时无法制定监督抽查细则的,可参照国家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细则执行。对生产企业在产的家用燃气灶具和经销单位销售的2022年1月1日以后出厂的家用燃气灶具,必须依据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抽检,对经销单位销售的2022年1月1日以前出厂家用燃气灶具可依据GB 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抽检(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束后要及时汇总分析、依法公开监督抽查结果。(质量科负责)
(四)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强制认证要求燃气器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行为。结合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案件,依法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不符合安全标准燃气器具(配件)及液化石油气、充气过程中缺斤少两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情形严重的列入失信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对违法燃气器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等有关违法行为形成震慑。(法规科)
三、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全区燃气器具集中整治工作从2022年1月至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隐患排查阶段(2022年1月22日至2月28日)。研究制定本县(市、区)《燃气器具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全面摸清辖区涉及燃气器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等生产、经销和电商平台、小商品市场底数,有效掌握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状况,找准找实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督促相关企业及时完成整改。
(二)整治攻坚阶段(2022年3月1日至5月31日)。各县(市、区)要于3月1日向社会公布集中整治举报热线,发挥社会、媒体监督作用,解决一批群众关心的质量问题,组织开展本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推进问题整改,集中查办案件,确保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管控到位、重大问题整改到位。
(三)巩固提高阶段(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将巩固集中整治成果落实于常态化日常监管工作之中,建立长效机制,长期抓、抓长期,防止问题反弹。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区燃气器具集中整治是全区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五项集中整治之一,产品质量、认证、网监、法规(执法稽查)业务交叉,专业性强,各地要精心组织,科学合理安排力量,成立专班和联合检查组,有效开展网格式检查,保证高质量完成检查任务。
(二)认真学习标准。地局相关业务机构要加强战线业务指导,各县(市、区)局要针对检查产品认真组织学习相关产品标准,研究制定统一的检查指引,根据每类产品特点,梳理出每类产品涉及产品安全性的禁止项目,通过现场检查即可发现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提高检查发现问题能力和检查工作的实效性。
(三)畅通举报渠道。本次整治为全国专项行动,并且整治期间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关注度高,要畅通12315投诉举报电话,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问题,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四)准时报送材料。本次专项整治受业务条线和党委政府双重指挥。必须作为政治任务按时保证质量完成有关材料报送。3月7日前向本级政府专班办公室报送县(市、区)《燃气器具集中整治工作方案》;3月23日前向地局质量科报县(市、区)《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排查表》(附件1)、《电商平台和小商品市场燃气具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2);3月23日、4月6日、4月22日、5月6日、5月22日向本级政府专班办公室、地局质量科报各县(市、区)集中整治进展、热线受理清单及办理、处罚曝光企业、查获不合格燃气器具及配件具体情况(附件3-1、3-2、3-3)。
附件1
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排查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被排查 单位名称
风险点 检查项目 | 一、生产单位质量安管理全风险 | 二、经销单位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风险 | 三、产品标识风险 | 四、产品质量关键部件风险 | 备注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产品执行标准 | 产品是否为实行“3C”认证产品 | 企业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认证标志违法行为 | 企业出厂产品是否经检验合格 | 是否能掌握供货单位准确信息 | 向供货单位是否索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 进货台账是否完整 | 产品是否存在无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无出厂合格证行为 | 列入了“3C”强制认证目录产品有无CCC认证标志,是否存在伪造或冒用CCC认证标志行为 | 燃气具连接用软管是否标注制造年份、使用期限,是否存在超安全使用期销售行为 | 燃气报警器是否存在未标准生产日期(一般使用期限为5年)行为 | 家用燃气灶具是否存在无断气熄火装置情况 | 家用瓶装液化气调压器调节部件是否存在没有被封固情况 | ||
合计 |
附件2
电商平台和小商品市场燃气具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市场主体 | 序号 | 登记注册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网址 | 平台内经营者数量(户/人) | 检查指导(个/(次) | 整改问题(个) | 问题类型(个) | 查办案件(件) | |||||||
家用燃气灶 | 家用燃气热水器 | 燃气采暖热水炉 | 燃气调压器(阀) | 燃气用软管 | 燃气泄漏报警器 | 其他燃气具 | ||||||||||
电商平台 | 1 | |||||||||||||||
2 | ||||||||||||||||
3 | ||||||||||||||||
…… | ||||||||||||||||
小商品市场 | 序号 | 登记注册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市场开办者姓名 | 市场内经营者数量(户) | ||||||||||
1 | ||||||||||||||||
2 | ||||||||||||||||
3 | ||||||||||||||||
…… |
附件3-1
燃气器具集中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序号 | 市县名称 | 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家) | 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家) | 燃气器具生产企业 | 燃气器具经营企业 | 热线受理办理情况 | ||||||||
检查情况 (家) | 排查隐患数量(家) | 整治数量 (家) | 检查情况 (家) | 排查隐患数量(家) | 整治数量 (家) | 受理问题(件) | 办结问题(件) | 处罚企业(家次) | 曝光企业(家次) | 查获产品质量不合格燃气具(台) | ||||
附件3-2
燃气器具集中整治进展情况明细表(燃气器具生产企业)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序号 | 市县名称 | 燃气器具 生产企业名称 | 检查次数 | 隐患具体情况 | 整治措施 | 是否有群众反映问题 | 群众反映问题详细内容 | 处理情况 | 是否曝光 | 查获产品质量不合格燃气具(台)) |
附件3-3
燃气器具集中整治进展情况明细表(燃气器具经营企业)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市县名称 | 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名称 | 检查次数 | 隐患具体情况 | 整治措施 | 是否有群众反映问题 | 群众反映问题详细内容 | 处理情况 | 是否曝光 | 查获产品质量不合格燃气具(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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