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2-00065 | 发布机构: | 地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 | 2022-04-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大署文体广旅发〔2022〕29号 | 主题分类: | 部门文件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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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再次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 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再次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黑文旅发〔2022〕54号)要求,进一步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政策,支持旅行社行业纾困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按照《大兴安岭地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关于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进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的通知》(大署文体广旅发〔2021〕115号)要求享受暂退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提高至100%,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
二、2020年10月19日至2022年4月11日(含当日)期间大兴安岭地区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暂退标准可为应交纳数额的100%,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
三、2022年4月12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
四、通过银行担保及保险形式交纳的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暂退、缓交范围之内。
五、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文旅局务必要高度重视,抓紧组织实施,把扶持旅游企业纾困解难政策传达到每一家旅行社,将政策落实到位。一是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完成保证金暂退工作;二是建立工作台账,指导和督促相关旅行社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完成保证金信息变更和备案工作;三是加强监管,对未按期交还保证金的旅行社依法依规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四是优化服务,通过“预约办”“快递办”等灵活办公方式,确保本地保证金暂退服务和疫情防控工作两不误。请各县(市)区文旅局于2022年6月17日前, 将保证金暂退、缓交情况报送地区文旅局市场管理科。
联 系 人:敖 丹
联系电话:2116905
电子邮箱:dxalwlj@126.com
特此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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