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3-00008 发布机构: 地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 2022-12-27 废止日期:
文 号: 大署文体广旅发〔2022〕79号 主题分类: 部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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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促进文旅产业恢复发展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27 16:00:49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行署同意,现将《大兴安岭地区促进文旅产业恢复发展扶持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兴安岭地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22年12月27日




大兴安岭地区促进文旅产业恢复

发展扶持政策(试行)

 

为促进后疫情时代文旅产业复苏,提振文旅消费帮助文旅企业纾困解难、复工复产,扶持文旅行业强稳岗、扩就业,推动文旅市场创新业态、恢复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适用范围

在大兴安岭地区依法注册登记,财务制度健全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的从事文化旅游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机构。

 二、扶持内容

(一)文旅产业项目扶持政策   

1.支持旅游产品转型升级。年度内新晋升为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县(市、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5S级滑雪场、5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由行署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年度内新晋升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4S级滑雪场、4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由行署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支持旅游商品提档升级。在大兴安岭注册营业一年以上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发出特色旅游商品单独注册商标并在市场进行批量销售,年度内获得全国旅游商品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由注册地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省级旅游商品大赛一等奖、二等奖的,由注册地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获得国际性旅游商品大赛荣誉的,按照全国旅游商品大赛标准的2倍予以奖励。

)文旅重点企业扶持政策

3.支持旅游住宿服务质量提升。对年度内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由注册地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年度内新评定的国家级甲、乙、丙级旅游民宿由注册地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4.支持旅游餐饮企业自主研发。鼓励发展地方特色餐饮,对年度内获得国家级、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烹饪协会评定授予的特色餐饮企业品牌称号的,由注册地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

5.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按100%比例暂退保证金,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通过银行担保及保险形式交纳的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暂退、缓交范围之内。

)旅行社“引客入区”扶持政策

6.航班团组团奖励。通过包机或切位形式,组织、接待区外(境外)游客入区旅游,每航班旅游团组达到50人(含)以上的,由注册地政府给予旅行社一次性奖励0.5万元。每增加50人以上的,奖励增加0.5万元。

7.火车团组团奖励。通过火车形式,组织、接待区外(境外)游客入区旅游,每次旅游团组达到200人(含)以上的,由注册地政府给予旅行社一次性奖励0.5万元。

8.旅游大巴或自驾车团组团奖励。通过旅游大巴或自驾车形式,组织、接待外(境外)游客入区旅游,年度内接待游客累计达到1000人以上的,由注册地政府给旅行社一次性奖励2万元

[678条款组织、接待游客不含大兴安岭地区内客源要满足在我区停留32夜(含)以上,且游览3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同一团组(人次)只奖励一次,不在各项奖励中重复计算。对同一个旅行社奖励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奖励资金来源

扶持政策中地级兑现的奖补政策,由行署财政执行及企业注册地政府兑现的奖补政策,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所在县(市、区)财政执行。

四、附则

(一)本扶持政策由大兴安岭地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期内开展中期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改善管理的依据,到期前经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并按程序报批。有关规定政策与本扶持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二)本扶持政策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涉及由行署兑现的奖补政策由地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存在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不予以扶持。对以虚假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将依法予以追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本政策执行一律本着“从优、从高、不重复” 的原则进行奖补对本政策支持的主体,可以全面享受不同奖励项目,但同类项目不能重复支持。对同一事项涉及本政策多项优惠的,按最高的一项优惠政策执行。如同类事项在政策执行期间同时符合省级奖励政策的,地级奖励资金不重复给予;如省级奖励资金低于地级奖励资金的,可向所在地政府申请差额部分资金。年度内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我区文旅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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