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3-00009 | 发布机构: | 地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 | 2022-10-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大旅组办发〔2022〕2号 | 主题分类: | 部门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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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大兴安岭地区私设“景点” 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自然资源局、地区生态环境局、地区水利局、地区市场监管局、地区林业和草原局、地区发改委:
按照9月18日全省开展私设“景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请各地、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私设“景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坚持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坚决开展私设“景点”清理整治,构建长效工作机制,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范围
私设“景点”整治的对象为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在一定场所或区域,违规为游客提供游览服务、违规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无照经营,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
(二)未经许可,擅自收取门票费用的;
(三)私自建设旅游设施,破坏生态环境的;
(四)无证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存在旅游安全隐患的;
(五)虚假宣传、欺客宰客,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
(六)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开展旅游经营的;
(七)其它违规提供旅游服务的。
三、职责分工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治理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开展旅游经营的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治理私自建设旅游设施,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水利部门:负责治理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河湖、水库管理范围内,违规建设旅游设施的行为;
文体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旅行社、在线旅游企业等旅游经营者销售或推荐私设“景点”旅游产品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旅游市场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
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治理未经林草部门批准,在一定场所或区域违规为游客提供游览服务、违规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行为;
发改部门:负责配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各景区(景点)主管部门:负责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的进行整顿,并会同相关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实行私设“景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信息周报制度。按照黑龙江省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请各地、各相关部门将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于每周二上午下班前报送,整治中发现的重大情况随时上报。同时要确定本地、本单位分管领导及工作联系人,负责专项整治工作期间的日常工作对接和信息报送,于10月21日前将联系人信息表(见附件3)报地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联系人:吴静,邮箱:wljsck2022@126.com,联系电话:0457-2159949。
(二)立即开展摸底排查。请各地、各相关部门依照整治范围,立即对职责范围内的私设“景点”问题进行 “拉网式”排查,做到底数摸清、情况摸准、问题摸透,确保工作不留死角、不留漏洞、不留问题。
(三)建立台账制度。请各地、各相关部门根据摸底排查的结果,参照附件 1、2同步建立问题台账,列出清单,分类处置,并开展调查核实,将存在问题填入《私设“景点”问题专项整治排查情况汇总表》、《私设“景点”情况表》中与信息周报一同报送。
请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排查摸底结果,立即依法依规开展整改,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能够即时整改的,立即整改到位;对一时难以解决的,要明确整改时限,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职责到位,任务到人。要实施台账式管理,整改一个,销号一个,确保整改按标准、按时限完成到位。
附件:1.私设“景点”问题专项整治排查情况汇总表
2.私设“景点”情况表(样表)
3.联系人信息表
大兴安岭地区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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