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2-00004 | 发布机构: | 地区行署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2-01-17 | 废止日期: | 2022-12-31 |
文 号: | 大署医保发〔2022〕2号 | 主题分类: | 部门文件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现行有效 |
关于印发《2022年医药价格和基金 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2022年紧紧围绕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的工作主线,加大打击欺诈骗保宣传力度,强化定点医药机构法制意识,采取多点多方式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政策,减轻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经济负担。
一、医疗保障基金征缴监督检查
检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是否擅自更改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多收医疗保险费。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收缴医疗保险费。
检查各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和是否全员参保。职工个人和单位的缴费基数应以本人2021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计算。工资总额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项目为标准。参保单位申报的用工人数与实际用工人数是否一致。
二、对参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规避药品集中采购,擅自采购非入围药品,或者不按规定程序组织选购药品的;提供虚假药品采购信息的;不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按时回款的;不执行集中采购药品价格,二次议价、变相压价,或者与企业再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性条款和协议的。
不参加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活动,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活动的;提供虚假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历史资料的;不按照规定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的;不按照购销合同采购入围品种,擅自采购入围品种外高值医用耗材替代入围品种,不按时结算货款或者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行为的;高值医用耗材购销合同签订后,再同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对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情况检查
重点查处定点医药机构以下违法行为: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四、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监督检查
重点查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违法行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未履行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职责;未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
五、打击持死亡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行为
经办机构办理死亡参保人员注销时,要核实参保人员死亡后医疗保障凭证是否被使用,导致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及时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涉及的定点医药机构和人员立案查处。
六、打击慢性病鉴定、门特备案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抽取部分享受慢性病待遇参保人员进行复核,对享受门诊特殊治疗待遇人员备案情况全面检查。发现不符合慢性病鉴定标准、不符合门诊特殊治疗备案条件的依法处理。
七、监管家庭签约医生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对虚假签约,不履行签约医疗服务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查处。严格落实《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收付费的实施细则》(大暑卫联〔2018〕4号)文件要求,确保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合法合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八、提高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人员业务能力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必须按照要求派人员参加省局、地局检查工作组,在检查中学习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方法,提高基金监管能力,拓宽监管视野。根据省局基金监管培训安排,组织大兴安岭地区基金监管人员参加培训。
九、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宣传工作
按照省局统一安排做好2022年医保基金集中宣传月活动,加强对参保人员的宣传工作,提高参保人员法律意识。
十、省医疗保障局安排部署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工作
按照省局基金监管处、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工作要求,及时、保质保量完成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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