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2-00022 | 发布机构: | 地区行署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2-03-2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大署医保联〔2022〕4号 | 主题分类: | 部门文件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现行有效 |
关于调整大兴安岭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测定项目价格的通知
关于调整大兴安岭地区新型冠状病毒
核酸测定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助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减轻群众负担,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定项目价格的通知》(黑医保发〔2022〕14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就大兴安岭地区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核酸检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大兴安岭地区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单人单检价格调整为每人次 28元(详见附件),自2022年 3月 25日起执行。
二、上述价格为政府指导价格,上浮为零,下浮不限。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等详见附件。
三、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核酸检测服务,应设置专门窗口、开辟独立区域,优化内部管理流程,采取电子化、信息化的方式为群众提供核酸检测结果推送服务。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无需挂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查费。
四、全区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标准、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杜绝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重复收费、变相提高标准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收费等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各级医保、卫健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从全局出发,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执行情况的监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医疗保障局 |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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