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2-00037 | 发布机构: | 地区行署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2-07-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大署医保发〔2022〕38号 | 主题分类: | 部门文件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现行有效(2022年8月1至2022年12月31日) |
关于规范全区医药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地级统筹工作安排,强化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参保人员就地、就近、就便就医购药,同时避免定点医药机构重复多次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全区医药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地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与全区医药机构统一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委托各县(市)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开展对行政区域内的医药机构提出的医保定点申请受理、评估等工作。医保服务协议加盖地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印章有效。
二、各县市区受理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申请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估经办规程(试行)》的规定,严肃工作纪律。
三、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及时将医保服务协议、申请定点提交的材料、变更的材料按照规定存档,同时将相关材料上报地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审核。
四、续签医保协议不进行重新审批,简化续签手续,实施事后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解除医保协议。已经与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直接与地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续签医保协议,原协议失效。
五、2022年协议有效期2022年8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考核办法执行时间与协议有效期相同。每年12月份完成次年医保协议续签工作。
六、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医药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地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县(市)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的指导。
七、地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要加强对医保服务协议的培训宣传工作,特别是需要定点医药机构人员掌握协议管理考核办法和年度考核评价指标。
八、地区医疗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抽调各县(市)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财务、稽核等人员完成全区定点医药机构费用支付、稽核等工作,抽调人员对承担的工作签字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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