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2-00011 | 发布机构: | 地区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2-03-2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大自然资函〔2022〕10号 | 主题分类: | 部门文件 |
关键词: | 塔河县 ,景区,土地复垦方案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现行有效 |
关于《醉美龙江331边防路塔河县景区 连接线工程(塔河县)土地复垦方案》审核意见的函
大自然资函〔2022〕10号
塔河县交通运输局:
黑龙江省博大国土资源测绘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呼玛分公司编制的《醉美龙江331边防路塔河县景区连接线工程(塔河县)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专家组评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方案》编制内容较为齐全,基本符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客观反映了建设区土地复垦的有关情况。提出的土地复垦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基本可行,有关费用估(概)算依据较充分,测算合理,可作为土地复垦的依据。原则同意本《方案》。
二、请依据通过审查的《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时限缴纳土地复垦费,按照协议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土地复垦资金,接受塔河县自然资源局监督和检查。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于每年12月31目前向塔河县自然资源局报告当年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其他情形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执行。
项目性质、规模、地点、范围或者所采用的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请按照要求重新组织编报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原审查机关审查。
附件:1.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
2.土地复垦方案
大兴安岭地区自然资源局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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