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2-00150 | 发布机构: | 地区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2-10-1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大自然资函﹝2022﹞47号 | 主题分类: | 部门文件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现行有效 |
关于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的函
大自然资函﹝2022﹞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2022年行署第20次常务会议要求,落实县(市)区政府主体责任,扎实推进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有效实施《大兴安岭地区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行动计划(2022-2035年)》,加快推进全区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负总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2022-2035年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计划》,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出台配套文件,确定责任单位,明确治理目标、治理任务、完成时限,逐年度、逐矿山推进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工作,确保按照任务分解时间节点完成矿山修复治理任务。
二、自2022年起,省委、省政府已将矿山修复治理工作列入省对地目标考核指标。2022年的考核指标为:(1)生产矿山修复治理情况(50分)。①方案制定(25分)。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制定的,得25分;每发现1处矿山未制定方案的扣5分。②方案落实(25分)。方案实施过程中,每发现一处未按方案步骤实施的,扣5分。(2)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情况(50分)。①按照县(市)区矿山生态修复行动计划年度治理目标,开展项目立项或制定修复方案(25分)。②项目动工、进场(15分)。③完成年度项目验收(10分)。
为确保省对地目标考核中修复工作不被扣分,各地要加强生产矿山的日常监管,加速实施2022-2023年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一)督促所辖区域矿山企业严格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责任,强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实施的监督管理,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加快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按时足额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和土地复垦费,及时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确保矿山企业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根据方案安排的恢复治理和复垦时间措施,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保证矿山开发与环境恢复治理同步进行,同步投入,同步见效。坚决杜绝生产矿山转为新的历史遗留矿山,确保不再产生新的欠账。
(二)明确2022-2023年矿山生态修复行动计划年度治理目标,制定2022-2023年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计划,合理安排项目,并开展立项或制定修复方案,落实修复治理资金,开展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早日实现项目动工、进场。
三、地区将矿山修复治理纳入领导责任、工作推进、考核评价、督导问责“四个体系”,实行全链条闭环式管理,压实工作责任,加强督导检查,强化督促落实,按照地对县(市)区考核办法对县(市)区进行严格考核。地区自然资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强化跟踪评估,对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进度缓慢、影响省对地目标考核名次的县(市)区上报行署,对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进行通报、约谈、挂牌督办。
大兴安岭地区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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