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3-00059 发布机构: 地区行署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2-01 废止日期:
文 号: 大署办〔2023〕2号 主题分类: 行署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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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废弃汽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01 14:25:10 【字体:

大署办〔2023〕2号

 

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大兴安岭地区废弃汽车治理工作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3年2月1日

大兴安岭地区废弃汽车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废弃汽车治理工作方案》,有力有序有效组织开展我区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城市总体形象,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促进宜居乐业、生活富裕幸福兴安建设,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组织开展废弃汽车专项整治,建立健全长效治理机制,推动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工作目标

到2023年12月底前,在加格达奇区主城区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为期一年左右的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重点对长期停放在加格达奇区主城区内公共道路、背街小巷、公共绿地、市政桥梁下、闲置空地、居民小区等公共领域,具有车身灰尘遍布、外观残破、部件缺失、轮胎干瘪、轮毂锈蚀、未悬挂号牌等明显弃用特征的废弃汽车进行集中清理。

三、工作任务

(一)排查认定建档。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原则,组织开展废弃汽车排查,建立排查车辆信息清单,登记停放地点、车辆号牌、品牌类型、破损程度等信息,认定为“废弃汽车”后,“一车一档”建立档案,及时登记处置情况和结果。〔地区公安局、地区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属地负责。2023年4月底前完成〕

(二)引导自行清理。通过公示公告、张贴限期清理通知、电话沟通教育等多种形式,确保能够取得联系的废弃汽车所有人对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应知尽知,积极引导督促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地区公安局、地区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属地负责。2023年7月底前完成〕

(三)依法分类处置。对于未能进行自行清理的废弃汽车,由执法部门根据废弃汽车停放地点、车辆状态等情况依法依规分类处置。整合力量,加强联合执法,做到分工协作、职能互补、信息共享,确保治理工作取得成效。〔地区公安局、地区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属地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对道路范围外及路缘石以上停放、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废弃汽车,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市容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通知车辆所有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黑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车辆报废和注销登记。车辆所有人明确放弃车辆、同意委托报废处置的,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置。车辆所有人拒绝办理报废和注销登记的,依据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进行处置。〔地区公安局、地区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属地负责。〕

2.对道路范围内违法违规停放的废弃汽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和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上道路行驶的拼装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进行处置。〔地区公安局按职责负责,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属地负责。〕

3.对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内的废弃汽车,由停车主管部门、停车管理单位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地区公安局、地区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属地负责。〕

4.对无法确认车辆所有人或者无法与车辆所有人取得联系的废弃汽车,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地区公安局、地区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属地负责。〕

5.对涉嫌盗抢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废弃汽车,依法移交办案单位处置。〔地区公安局、地区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属地负责。〕

四、建立健全废弃汽车长效治理机制

(一)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将废弃汽车治理列入城市治理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定期巡查、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分类处置的工作机制。强化对废弃汽车执法监管的督导,将废弃汽车执法监管纳入城市市容环境治理相关考评体系。加强老旧汽车强制报废管理,开展老旧汽车使用年限、安全、排放等检查,达到报废年限以及虽未达到报废年限但经维修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在用车有关要求的机动车,应依法予以强制报废,确保应报废的车辆及时报废。实施智能化监管,及时掌握车辆停放动态信息,实现废弃汽车投诉受理、核查建档、分类处置、结果反馈、督办考评等全链条信息化管理。〔地区公安局、地区住建局、地区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属地负责。〕

(二)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度。积极推动建立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度,明确废弃汽车监管职责、处置程序等,适时推动我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工作,逐步推动完善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制度体系,为废弃汽车执法监管提供保障措施,指导废弃汽车专项整治执法工作。〔地区公安局、地区住建局、地区司法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回收利用体系。贯彻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管理制度,加大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法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行为,提升报废机动车的回收和拆解再利用水平。加大对回收拆解企业用地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单、地址等信息,引导群众主动报废汽车并交由正规渠道处理,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积极引导回收拆解企业优化布局、提升服务质量并积极为群众提供专业化、便利化的报废汽车回收服务。〔地区商务局、地区工信局、地区公安局、地区自然资源局、地区生态环境局、地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属地负责。〕

(四)推动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信息管理。积极配合国家及省研究建立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交互系统和认证配件、再制造件等信息查询系统,加强汽车生产、进口、销售、登记、维修、二手车交易、报废回收等信息互联互通和交互共享,为报废汽车治理提供信息化支撑。〔地区发改委、地区工信局、地区公安局、地区交通运输局、地区商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属地负责。〕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由地区发改委牵头,地区工信局、地区公安局、地区司法局、地区财政局、地区自然资源局、地区生态环境局、地区住建局、地区交通运输局、地区商务局、地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的废弃汽车治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加格达奇区废弃汽车治理工作,指导督促考评加格达奇区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及时梳理总结工作成效、经验和做法,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重大情况及时向行署请示报告。

(二)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行署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工作推进专班,明确任务分工,落实部门责任,确保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废弃汽车认定机制,落实工作主体责任,明确标准、程序,确保认定工作高效、认定结果准确。根据废弃汽车不同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置,明确执法主体和权限,细化执法依据,规范执法程序,确保废弃汽车处置工作合法合规。公布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相关制度,加大资金保障,周密安排、精准施策、多措并举,确保按时高质完成目标任务。

组  长:蒋迎娟  行署副专员

成  员:曲锦峰  地区发改委副主任

             隋忠祥  地区住建局副局长

刘  峰  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

马忠连  地区工信局副局长

李东伟  地区司法局二级调研员

吕慧玉  地区财政局副局长

仲伯坚  地区自然资源局二级调研员

夏晓明  地区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马利群  地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张  税  地区商务局副局长

周尊义  地区市场监管局三级调研员

武  晶  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全区废弃汽车治理工作推进专班办公室设在地区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全市废弃汽车治理相关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曲锦峰同志兼任。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有序实施。废弃汽车是长期占用公共空间且无人使用和维护的汽车,不仅侵占公共资源,影响市容市貌,还存在较大安全和环境隐患,加格达奇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废弃汽车治理的重要意义,执法部门有序组织开展全面排查认定建档、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实施分类处置三阶段治理工作。加格达奇区和各部门要按照《方案》确定的任务完成时序,向专班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并于6月底、11月底前,将废弃汽车治理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报送专班办公室。

(二)规范执法,确保稳定。加格达奇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废弃汽车治理工作的复杂性。在整治过程中,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止执法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既推动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又切实维护车辆所有人合法权益。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加格达奇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各类媒体渠道,多形式、多途径、多层次、全方位开展废弃汽车整治政策宣传解读,普及废弃汽车危害知识。提醒广大车主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废弃车辆,不要随意停放在道路、广场及消防通道内,严禁占用公用停车资源或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引导群众关心关注、支持配合、积极参与,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治理氛围。

20230315153153490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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