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商务局公开征求《大兴安岭地区新增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及个体商户奖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鼓励和带动全区限额以下批零住餐企业升级发展为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促进全区商贸流通企业上台阶、上水平、上规模,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大兴安岭地区新增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及个体商户奖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附件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大兴安岭地区新增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及个体商户奖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奖励对象
(一)新增纳入统计部门限额以上调查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含在库大个体转为法人企业)。
(二)新增纳入统计部门限额以上调查单位库的零售、住宿、餐饮个体商户。
二、奖励标准
(一)对新增纳入统计部门限额以上调查单位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按照年主营业务收入多少,给予30万、20万、10万元的奖励。
(二)对新增纳入统计部门限额以上调查单位库的零售、住宿、餐饮个体商户予以5万元奖励。
三、兑现流程
分别明确了组织申报流程、申报材料、审核流程、资金拨付流程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建议,将意见整理在修改意见反馈表(附件1)中,于2月6日前将pdf文档(单位应加盖公章,个人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反馈至联系人邮箱,来信请寄加格达奇区景观大道135号地区商务局市场秩序科。
联系人:王美玉
联系电话:0457-2730629
邮箱:110777970@163.com
附件1:《大兴安岭地区新增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及个体商户奖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修改意见反馈表202302011052270517.doc
附件2:《大兴安岭地区新增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及个体商户奖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202302011052515618.doc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商务局
2022年1月 30日
征集结果:
关于公开征求《大兴安岭地区新增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及个体商户奖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意见情况的反馈
为进一步鼓励和带动全区限额以下批零住餐企业升级发展为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促进全区商贸流通企业上台阶、上水平、上规模,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大兴安岭地区新增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及个体商户奖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依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2018年修正本)》第十一条第二款“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本部门网站,以及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告。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确有特殊情况的,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之规定,我局于1月30日至2月6日期间,在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政府网站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期内未收到反馈意见。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商务局
2023年2月10日